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02 17:05

1.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四类奖项:

  (一)省自然科学奖;

  (二)省技术发明奖;

  (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第十一条 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提名者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本省单位或者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的研究开发成果。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奖励范围:在本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方面达到有关量化指标的项目。第四条 奖励对象:在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从省外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项目的,应奖励在推广应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在省内自行发明研制并转化成生产项目的,应奖励在研制和推广工作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奖金,应奖至个人,并按贡献大小分配。第五条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工作。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省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其办公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准,从基金增值部分中列支。第六条 参加评奖项目的推荐程序:按主持人、主持单位隶属关系,由项目完成人向所在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经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初审后,对具备条件的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第七条 对推荐的项目,省评审委员会应按项目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应用生产规模或应用范围、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带动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出的拟授奖对象和等级,须报省政府审批。第八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三个等级,除均颁发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证书外,分别按项目奖给奖金: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金数额可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而适当提高。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省评审委员会评议、推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等奖,可奖励现金或实物,其奖金数额应高于一等奖。第九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奖励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参加评奖项目的推荐日期及其他有关事宜由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后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推荐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
  (一)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评审、评价、验收的;
  (二)相对人提出异议而未解决的;
  (三)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十一条 经省评审委员会批准拟授奖的项目在《海南日报》上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内相对人如有异议,应当书面向省评审委员会提出,省评审委员会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即予以授奖。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申报人或其他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行为的,由省评审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已获奖励的,应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标准、程序和省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等具体事项由《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软科学研究、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等。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分为省级、市(厅局)级和县(含县级市)级。第四条 本省所属单位或者集体、个人取得的科技成果;外省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在本省内应用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本建设、设备研制或者技术改造工作中,应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软科学研究、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档案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未授国家自然科学奖,而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第五条 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以及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省评审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厅局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和本厅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以及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各市、县和省直有关厅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实施细则,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厅局制定,报省评委会备案。第七条 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主持人、主持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市、县或省直有关厅局评委会初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上报省评审会。上报项目时必须对该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对上报的项目,省评审会应当按照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分为四个等级,除均颁发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外,分别奖给奖金:一等奖,五千元;二等奖,三千元;三等奖,二千元;四等奖,一千元。第九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经省评委会评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奖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二千元;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奖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对于贡献较大的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奖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第十一条 省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在省财政经费中支付;市、县授予的,在市、县财政经费中支付;省直各部门授予的,在其自有资金中支付。第十二条 经上一级评委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的获奖项目,只能按高奖金额补领差额部分,不得重复领取奖金。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只发给该项目参加者,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一般一年进行一次。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为申报时间。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者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4. 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管好用好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以下简称基金),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基金会的管理部门。基金会由省科技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会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基金会成员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科技厅计划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汇报执行情况。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基金;
  (三)根据我国和我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制订和颁布基金项目指南和指标项目;
  (四)组织项目招标,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论证,统筹安排,择优资助;
  (五)签订基金资助项目合同,协同指定的银行,负责基金的发放和回收;
  (六)对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负责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并上报省财税厅;
  (八)汇总资助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组织信息、情报交流和促进成果推广应用。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等部门的拨款;
  (二)省科技三项经费指标中划拨;
  (三)基金使用项目回收的资金;
  (四)省科技攻关项目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按合同偿还的资金;
  (五)国家科委的资助;
  (六)个人、社团和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七)省政府从省外汇指标中拨给的外汇额度。第五条 基金使用的范围和原则。
  (一)有利于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对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可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让;新产品、新材料移植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资源(包括科技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开发利用等;
  (二)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研究手段和经济偿还能力的全民、集体、中外合资企业和民办科技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基金;
  (三)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按课题技术难易程度、研制期限长短和经济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分别以无息、低息、利润分成等方式收回资金;
  (四)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计划指导、自愿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方式;
  (五)基金只用于同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支出和课题组人员津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支付课题组人员工资,不用于基建和购置大型设备。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
  (一)申请使用基金者需按下列内容提交申请书:1.项目名称;2.起止年月;3.课题的内容、意义和预期的目标;4.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5.技术路线、措施;6.阶段计划,已有的工作基础和目前的技术能力(包括人力、设备条件等);7.经费预算和使用项目明细表等。
  (二)申请使用基金的项目,都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内容包括:1.开题的必要性;2.省内有否重复;3.技术关键解决是否合理、可行、先进;4.承担者的条件和技术水平;5.协作单位、协作完成投产是否落实;6.经费补助是否合理;7.完成项目后经济效益预测;8.环境污染治理。
  (三)基金使用者必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有经济担保单位的签章。第七条 基金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基金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分类,对符合要求者,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的意见,提请基金会审批。
  (二)获批准的项目,按省科技厅制定的统一表格编制项目计划上报备案,作为省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门。第八条 基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一)获准资助的项目,承担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基金会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合同必须经委托单位、承担单位、担保单位和指定的银行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后才能生效。基金会将基金委托指定的银行监督管理,按委托合同付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银行根据基金会下达的拨款额度,办理转拨手续,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基金使用者回收应当偿还的资金。
  (二)承担项目单位使用基金应当单独立户上帐,专款专用,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单位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汇报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基金会提交进度报告(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总结报告和决算清单。
  (三)基金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资金。对项目完成好而又能提前偿还者,基金会从收取的利息中拿出一部分给予奖励;对逾期不偿还者,限期偿还;无能力偿还者,由担保单位偿还;不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 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加快海南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其成员由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专利局)和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专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基金会成员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专利局专利管理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工作情况。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对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论证和审批;
  (三)签订基金资助项目合同;
  (四)筹集、发放和回收基金;
  (五)检查、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会同省财政部门做好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国家专利局的资助;
  (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拨款;
  (三)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拨;
  (四)基金资助项目回收的资金;
  (五)专利代理服务收入中提成;
  (六)个人、社团、企业的资助和捐赠。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省内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经济有困难者和涉外专利申请经济上有困难者;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技术开发。第六条 申请基金资助实施专利技术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专利局批准,已获得申请或者公告;
  (二)技术成熟可靠,能进行工业化生产;
  (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申请者具备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条件;
  (五)申请者有偿还能力,并由有经济能力的法人或者公民提供担保。第七条 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专利技术开发的,申请者必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建议书”,并有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专利管理机构推荐意见书。基金会对申请项目组织同行专家论证,经批准后,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专利的,由发明创造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基金会批准后,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三)“基金使用合同”必须有基金会、基金使用者、担保单位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方能生效。第八条 基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一)基金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二)按基金会通知和“基金使用合同”的规定,由有关银行发放和回收基金。
  (三)基金归还期限和利率视专利情况在合同上写明。偿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不能偿还,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偿还;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偿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专利技术实施失败者,除按合同规定偿还基金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并在五年内取消申请使用基金的资格。第十条 基金会成员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渎职、以权谋私者,要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专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6.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强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属单位或集体、个人,“三资”企业和境外个人,在本市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凡具有市级水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登记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资源新发现和生物新品种等),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与开发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专利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授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证书        20000元
  二等奖        奖状、证书        10000元
  三等奖        奖状、证书         5000元
  四等奖        奖状、证书         20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证书发给对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第四条 对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付。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安排。
  申报请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报告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材料;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
  (四)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用户使用意见书;
  (六)科技成果归档证明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已获省级、国家级奖励的;
  (三)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主持单位)、集体和个人申请,经市主管局、区政府审查后上报市评委会。
  (二)市评委会评定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的,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授奖。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其项目研究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额的70%,不得把奖金分配给与完成该成果无关人员。奖金分配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主持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