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2024-05-16 04:17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科学发展的趋势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专款专用。第二条 重点项目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学科布局中的关键问题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
  2、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当代活跃的学科前沿;
  3、能充分发挥我国自然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研究领域。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先进的研究目标,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施研究条件。
  2、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3、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第四条 重点项目应该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重视学科的交叉与渗透的原则。项目不设子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3个。研究年限为4年左右。第五条 重点项目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在公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软盘录入、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年度报告与拨款等工作环节与面上项目同步。除本办法特别说明外,使用与面上项目相同的表格、计算机软盘和相同的填报要求,但需在封面左上角注明“重点项目”字样。第六条 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立项、申请、评审与批准第七条 各科学部根据每年下达的重点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数控制指标提出当年拟组织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其中大多数来源于基金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和“九五”优先资助领域,也可以从科学家提出的重点项目建议和已获得重要进展、深入研究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面上项目中遴选。第八条 拟组织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需提交学科评审组讨论审议,由委务会审查批准,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向科学界发布。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包括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预算的经费数额及受理的科学部等内容。第九条 符合重点项目申请条件的在职科技人员可根据当年申请指南,向对口科学部提出申请。项目申请者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参与申请的其他成员每次只能参加一个重点项目的申请。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成员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申请新的重点项目。第十条 各科学部将申请书初筛后按项目汇总送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专家应对每个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意见”,对一个项目的全部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综合意见”,每项申请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5份。第十一条 科学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归纳后连同全部申请书、同行评议材料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根据需要可邀请少数同行评议专家参加评审,也可安排申请者到会答辩,确有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项评审论证。第十二条 每个重点项目的评审都应选出最优申请予以资助,一般不宜将几份申请组织成一个项目,在条件相近时,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评审结束后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审意见”。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审意见”经科学部签署意见。连同当年度重点项目资助计划提交委务会议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通知》。第三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加强管理。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所需的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具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一式三份)报主管科学部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科学部须将该研究计划和申请书各一份转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备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九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第二条 重大项目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目标,重点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综合研究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联合研究。重大项目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2、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3、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重要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工作。第三条 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的条件是:
  1、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2、针对一个综合性科学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课题设置不宜过宽,参加单位和人员不宜过多。
  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第四条 重大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九五”重大项目规划为40项左右。其中约三分之二分配到各科学部组织重大项目,其余用来组织科学部之间交叉的重大项目。项目研究期限为4~5年。科学基金委员会努力争取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产业联合资助重大。第五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攀登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配合,重视发挥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作用。第六条 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实施管理。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原则。在立项、评审、验收各工作环节严格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第二章 立项、申请、评审与批准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以下简称科学部)根据国家基础性研究发展规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优先资助领域》以及科学家和有关部委提出的重大项目建议,提出本学部组织的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简称立项建议)。第九条 跨科学部重大项目,由有关科学部根据下达的指标联合提出立项建议,经扩大委务会议(邀请高层次科学家和管理专家参加)差额遴选立项。成立由主管科学部与相关科学部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项目立项的后续工作和组织实施。第十条 有关科学部按项目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立项意见》,拟定项目申请指南初稿,经委务会议逐项审议立项。第十一条 公开向科学界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其内容包括:支持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经费额度和受理申请的科学部等。第十二条 凡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重大项目的在职科技人员均可根据重大项目申请指南提出申请。项目申请者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参与申请的其他成员,每次只能参加一个重大项目的申请。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项目组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成员,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申请新的重大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科学界在开展学术研讨的基础上,联合组织重大项目的申请,项目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联合申请书》及所含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及其填写要求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同,只需封面左上角标明“重大项目”字样和所属重大项目名称。
  已经验收结题的重大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申请新的重大项目,需认真考核其前一个项目的完成情况。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对申请书初审后,按项目组织同行评议。每个项目应有五份以上有效的同行评议意见。科学部综合、分析同行评议意见,按择优原则提出建议支持的项目(包括课题构成、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研究队伍)。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适应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重点项目主要是针对我国科学发展与布局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新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意义重要。包括:学科前沿和新生长点的研究;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发展高技术起关键作用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基础性研究;以及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和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等;
  (二)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研究条件;
  (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
  (四)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遴选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所确定的学科布局和优先领域的指导下,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第四条 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每项资助强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研究年限3至5年。要重视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但不强调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注意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第五条 重点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受理申请、同行评议、学科组评审等工作注意与面上项目同步安排。第六条 重点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的额度,专款专用。第二章 立项、申请、评审、批准程序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科学部在研究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重点和征求科学家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点项目立项方案,经委务会议批准后,将拟立项目名称、内容和研究目标等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予以公布。第八条 具备相应研究能力和条件的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均可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向有关科学部提出定向申请。申请书格式、填报要求、受理时间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同,申请书封面左上角应标明“重点项目”字样。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计算机软盘送综合计划局。第九条 各科学部将受理的申请书按项目集中送同行专家评议,每项应有三至五位同行专家书面评议意见。第十条 科学部将汇总的同行专家书面评议意见,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学科评审组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答辩,也可以专项组织评审论证。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评审答辩结果,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填写《重点项目评审意见》,经委务会议批准后,向项目负责人(设置课题的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批准通知。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审批意见和规定格式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于一个月内报送有关科学部审核后执行。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执行情况,采取逐项跟踪、实地检查、定期评议、拨款调控等手段,或将相近学科的几个重点项目集中检查、交流等办法,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督促项目顺利进行,促进出成果出人才。项目结束时,按要求进行验收。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检查进展,落实所需条件,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反映情况,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确保按时完成。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每年均应写出项目执行报告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果,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设置课题的重点项目,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和中青年骨干人员组成的学术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学术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应报科学部备案。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度核定拨款额的办法,拨至项目和课师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申请与审批办法详见国际合作交流有关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学基金委)在择优资助量大面广申请课题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若干意义重大、目标明确、基础好、可望在近期取得重要成果的重大研究项目,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成果转化,以便 更有效地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第二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处理好目前和长远、面向和储备、应用和基础的关系,协调好与高技术、“七五”攻关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关系。第三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成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组织工作的统一部署、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综合平衡,并指导、协调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管理、成果评价等工作。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依靠科学部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局。第二章 立项原则第四条 重大项目必须确属学科前沿领域,对科学技术自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或者经过预研证明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我国自然资源优势,可望获得重大效益的研究。第五条 重大项目要有总体思想和目标,课题之间具有有机的联系,能够组织发挥跨学科、跨部门优势的合作研究。第六条 重大项目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有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具备国内领先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实验条件。第七条 重大项目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梯队,能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第八条 重大项目要有利于科学研究与生产结合,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有利于科学研究与教育相结合,发挥和培养高水平的人才。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程序第九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根据四化建设需要、学科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组织重大项目的战略设想和资助方向。第十条 有关部门或专家均可提出重大项目建议,填写《重大项目建议表》,专家建议经部门汇总平衡后,送国家科学基金委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根据学科发展战略设想和经费的可能,对建议项目进行筛选、合并、补充、调整,提出重大项目的立项方案,征求专家意见,经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项目的课题构成、研究内容和目标、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队伍、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等进行研讨后,由申请单位提出联合申请,填报《重大项目联合研究申请书》(一式十份)。第十二条 被评审项目按项目成立由学科评审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的重大项目评审组,经国家科学基金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就申请书提出的项目意义、研究方案、学术带头人的水平和队伍结构、经费预算等,组织答辩和背靠背评审。国家科学基金委有关科学部根据重大项目评审组意见和与会专家分别写出的评审意见,提出对被评审项目的审查意见和资助计划、经费分配方案,并填写《重大项目评审意见》,送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能已评审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由各科学部分别通知项目主持人根据评审意见组织填报《重大项目任务书》(一式五份)。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任务书》经国家科学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查批准。批准通知书由国家科学基金委主管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评审要科学、民主,坚持择优原则,做到公正、合理。项目参加者及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评审活动。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对评审情况负责保密。第四章 项目经费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经费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并根据科学发展需要和科学基金总额进行年度调整。重大项目要保证课题年平均强度高于一般资助课题。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的经费由国家科学基金委与有关部门共同资助。部门承担经费的比例,视项目的性质和部门的经费情况区别对待。鼓励通过横向联系,争取多渠道资助。
  经费预算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和所在地区的协作条件;支出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不包括封建和大型仪器设备。特殊需要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要详细说明理由备审。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科学处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第十三条 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第十四条 科学处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项目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审议。提请审议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30%以上。第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第十六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第十七条 科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当年的申请项目。科学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当专家评审组审议某一项目时,应回避的成员须回避该项目的讨论过程,但可以参加项目的投票表决。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可要求调阅科学处未建议审议项目的同行评议结果,如发现其中有需要复议的项目,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议,方可纳入审议。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请复议的项目以及申请者以往负责的基金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资助。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专家评审组成员个人或科学处均可署名向科学部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查。如需资助,可使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第二十一条 科学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提出科学部建议资助方案,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批。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三倍的项目,须经委务会议逐项审批。第二十二条 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

第一条 立项、申请与评审
  1.重点项目的研究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的原则。项目一般不设课题,如确有必要,课题设置不超过三个。
  2.申请者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公布的名称、内容和目标进行整体申请,不具备整体申请能力的研究人员可以组织联合申请,但合作单位不宜过多。
  3.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科技人员,只能参加一个重大或重点项目的研究,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均视为参加研究。
  4.学科评审组专家回避本人和本单位参与申请项目的评审活动。如组织专项评审论证,不邀请参与项目申请单位的专家参加评审组。第二条 计划实施与管理
  1.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变更项目研究计划,经项目学术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属课题计划的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征得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同意后,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研究计划的变更均应报对口科学部审查,经分管委主任批准,送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备案。
  2.每年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各课题的《年度进展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填写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年度进展报告》的格式均同面上项目),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对口科学部审查,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依据。
  3.重点项目实施中期,各科学部应采用适应方式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况对项目的研究计划、人员和经费提出调整意见。中期检查结束后,科学部填写《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报分管委主任(副主任)批准,并送计划局备案。
  4.项目负责人变更及项目中止
  (1)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因故离开项目(课题)研究工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应事先提出合适的代理人选,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2)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因故离开项目(课题)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应及时安排合适的更换人选(课题负责人的更换需征得项目负责人同意),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核,分管委主任(副主任)批准,送计划局备案。
  (3)项目(课题)中途无法进行,或因上款(2)的原因,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合适人选更换,应中止项目(课题)资助。课题中止资助,征得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报对口科学部批准;项目中止资助,经项目学术领导小组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科学部审核,报分管委主任(副主任)审批。结余经费(含已拨、未拨),收回进入科学部重点项目经费,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中止手续、报送财务决算。
  (4)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属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的变更、项目(或课题)的中止、中期检查确定的经费变更,科学部均应填写《资助项目变更通知单》,送计划局进行相应变更。第三条 经费
  1.重点项目经费,与在研面上项目同步,于每年第一季度拨出。
  2.凡联合资助的项目,计划实施前,科学部应就联合资助的金额、使用范围、各方应承担的义务等与提供资助单位进行协商,商计划局后,签订“协议书”。第四条 结题与验收
  重点项目结题后六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组织写出《总结报告》(格式同面上项目),并汇集发表的论文、著作,以及与研究成果有关的其他资料,经科学部会同计划局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申请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必须从基础研究的特点出发,贯彻科技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尤其是结合国家现代化需要,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特点的研究工作和开拓新兴技术的研究工作;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三五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3.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可可靠保证;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根据充足。
  对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研究和有利于促进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项目,以及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申请的项目,在相似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第二条 评审工作要依靠专家,充分发扬学术民族,坚持公正原则。参加评审工作和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职的专家,本人如有申请项目,一律回避有关评审活动,包括暂时退出评审会场。参加评审的人员不得擅自外泄申请书内容、评审情况和评议意见。第三条 评审工作应与有关部门基础研究项目的安排密切配合,避免重复。有些项目可与有关部门共同资助。对建设工程前期预研、科技攻关、技术引进等任务中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和来自国防部门、经费包干单位、工矿企业的申请,评审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资助项目的选择和单项资助金额上,与主要依靠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工作,有所区别。第二章 受理申请第四条 科学基金申请书由各科学部接受,按统一规定编号;交叉学科的申请书,由为主学科的科学部接受;分不清主次学科的申请项目,尊重申请者的选择;不适于本科学部组织评审的项目,应尽快转到合适的科学部。录有申请项目简况的计算机软盘由综合局接受,根据各科学部提供的接受申请项目名称和编号,分别复制送各科学部使。第五条 申请书由各科学部负责初步筛选,有以下情况者不受受理,或经申请者补充、修改后受理:
  1.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2.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低水平重复,或不具备相应研究能力;
  3.申请者或主要合作者的申请项目连同已获资助项目超过两项(资助项目年内结束工作的,可提前申请相应数量的新项目),或已获资助项目进展不好的;
  4.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完备;
  5.已从其他部门获得必要的经费。第三章 同行评议第六条 同行评议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可以采取通讯评议方式,也可以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各科学部应从科研第一线选择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科研人员,作为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队伍,并在工作中不断调整、补充。第七条 所有受理的申请项目,均需邀请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按规定格式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每一申请项目,可以做为评审依据的客观、公正、明确、具体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三份。同行专家的选择,要注意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的代表性,回避不利于保证公正性的因素。内容相似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第八条 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由科学部综合归纳,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有些项目可先进必要的调查,供评审参考。第四章 科学评审组评审第九条 各科学部视评审工作需要,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较广、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声望的专家组成,所有成员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评审组成员结构,应考虑不同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部门的代表性和合理的年龄阶梯,逐步增加年轻科学家的比例。评审组成员,由各科学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查,提请委务会议批准聘任;每隔两年改聘一次,每次更换三分之一,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评审组组长由科学家担任,评审组秘书由科学部派管理人员担任。第十条 在综合同行评谇意见的基础上,学科评审组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经费指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是否资助和资助总金额的建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申请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科学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不符合项目指南和重点项目申请要求的,经科学部负责人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四条 科学部按照《规定》有关要求选择同行评议专家,将研究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汇总后送同行评议专家评议。同行评议专家对送审项目逐项评议,并对研究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每份申请项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应少于五份,交叉领域的申请项目需有相关领域专家的同行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科学部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将申请书和同行评议材料等一并提交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专家参加评审。申请者一般须到会答辩。原则上相近研究领域的项目应集中评审,确有必要时部分研究领域可以另行组织评审会,到会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七人并以专家评审组成员为主。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评审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具有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先进的研究目标,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研究条件;(二)具有高水平、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三)具有较厚实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四)具有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评审应坚持择优和重点支持的原则,不提倡将几份申请项目组织成一个项目;对承担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还应将其原项目完成情况作为新申请项目评审的参考。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须以评审专家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科学部将项目评审结果送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报委务会议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向获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和负责人下达批准通知,向未获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未获资助通知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