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社保局电话号码

2024-05-19 13:45

1. 肇庆社保局电话号码

肇庆社保局电话号码是0758-2786813以及0758-2786815。依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显示,其中0758-2786813为肇庆养老和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0758-2786815是肇庆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号码。
此外依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显示,肇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的联系电话号码是0758-2786880。人事科的联系电话号码是0758-2786889。

肇庆市养老和失业保险科业务范围:
1、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政策及标准,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基费率,统筹项目及计发办法、标准,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目标考核等。
2、负责全市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和备案工作。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政策及标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基费率,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拟定改革过渡期的政策衔接、基金征收及待遇发放方案。
3、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及标准,包括失业保险费率费基、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解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落实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
4、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
5、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贯彻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拟订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以上内容参考 肇庆市人民政府-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肇庆社保局电话号码

2. 肇庆社保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肇庆市社保局的电话为0758-2231873,此外,市民们还可以拨打其他社保机构的电话,如0758-2855962、0758-8662766等,下面是详细的介绍。


社保局的电话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758-2231873


其他社保机构的电话

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电话:0758-2855962

端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电话:0758-2232335

鼎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电话:0758-2620271

广宁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电话:0758-8662766【摘要】
肇庆社保局电话号码是多少【提问】
肇庆市社保局的电话为0758-2231873,此外,市民们还可以拨打其他社保机构的电话,如0758-2855962、0758-8662766等,下面是详细的介绍。


社保局的电话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758-2231873


其他社保机构的电话

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电话:0758-2855962

端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电话:0758-2232335

鼎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电话:0758-2620271

广宁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电话:0758-8662766【回答】

3. 肇庆大旺社保局官网

大旺很早前就不再属于四会,全称是肇庆大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家级高新区,由肇庆市直管,处级建制。【摘要】
肇庆大旺社保局官网【提问】
大旺很早前就不再属于四会,全称是肇庆大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家级高新区,由肇庆市直管,处级建制。【回答】
【回答】

肇庆大旺社保局官网

4. 四会市医保局电话号码

医保局客服电话号码是区号+12333。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国公益服务电话,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工资收入分配和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是国家重要的民生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建设,将有助于畅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提高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在民生服务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不仅成为广大群众了解劳动保障政策信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也提供了一个缓解或解决问题的渠道,将矛盾化解在了萌芽阶段。同时,各地在系统建设和业务开展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在系统建设和业务开展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电话咨询服务的形式和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各地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的业务协同、电话咨询服务系统与12333网站的互动、如何将人事人才服务纳入电话咨询服务范围等方面,需要做进一步研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