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

2024-05-18 18:26

1.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

C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市场管理是国家的管理行为,因而C正确
A
合同法调整,是赠与合同
B
继承法调整
D
合同法调整
三项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

2. 下列社会现象中,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 )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协调,如打击走私、外汇管理、金融管理、产品质量、证券管理等等。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协调社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系。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3.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哪些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哪些社会关系

4.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关系是( )。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本题的选项B所述关系为行政管理关系。

5.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关系是( )。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本题的选项B所述关系为行政管理关系。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关系是( )。

6.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石家庄律师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石家庄律师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财产支配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质。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3.平等性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7.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石家庄律师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石家庄律师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财产支配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质。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3.平等性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

8. 经济法和民法分别调整哪种社会关系

    简单的说,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具体而言,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顺利。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发展为法。民法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显。作为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在调整范围、宗旨和调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处,然而实际上二者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本质上是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调整中与经济法相辅相成。一方面,经济法维护宏观、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规范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为,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由经济法作具体调整。
  在法律作用上,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公民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最后,两者互为补充。民法以人为本,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私利与社会公利的矛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既是不同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异和个性,且两者的区别是较大的,主要体现在:
  1.两者法律属性不同。民法突出个体权利,以个体为本位,强调社会个体权利平等和自由;而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眼于全局和长远的利益。
  2.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
  3.两者的调整目的不同。民法侧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目的是保障经济主体自由基础下的交易成果;而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强调合理配置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
  4.两者调整主要内容不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具体来说,民法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关照。经济法主要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有显著的服从性、经济法每一条具体原则都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标,体现社会整体权益本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内部的和谐。
  5.两者调整方法不同。民法对违法行为则更多地采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在民法保护范围内,个人的行为一般不会受限制,不过多对法律行为后果予以保护,尊重市场自由交易规则,由市场主控。而经济法则以行政性手段为主,民事、刑事的调整方法为辅,多带有惩罚性。另外,还有经济法独有的奖励手段等。在经济法领域,若市场交易破坏公共利益的协调,即使交易是经济主体在平等、意愿基础上进行,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强制手段即宏观调控,弥补自由交易状态下的民法的缺陷。
  6.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位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经济法和民法有着很多的不同点,互不隶属,互为补充。我们更应关注的是他们之间的差异性铸就了他们之间的联系。只有这样,才会发挥两者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财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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