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的分类有哪些?

2024-05-15 04:24

1. 房地产投资的分类有哪些?

一、商铺
投资商铺最重要的就是地段、或者规划。好的地段将会引来大量的人流,大量的人流就是商铺存活的基本条件。但是如果某一个区域商铺投资的年回报率低于7%,那么就是目前不被推荐的。
   目前苏州的商铺的项目投资回报率因地段差异较大。投资难度与选择周期太长。但是也是比较好的位置上商铺的投资往往是事半功倍的,带来的升值点也是比较多的。
二、公寓
后期使用可以商业,可以办公,因为起初的时候政府监管不是很严格,导致了很多开发商拿地以后商改住,通上下水以及煤气,民用化。
优势:价格低、地理位置优越、不会占用资质、可以注册公司、好租好售(面积小、总价低)
劣势:没有学区、不能落户
投资理由:
1、房子和地址可以分别租给不同的人;2、不会占用购房资质;3、性价比高;4、地理位置优越;
三、住宅
整个中国过去的这么多年,甚至是将来的若干年投资几乎不会亏本的投资!风险系数极低。
2007年连各国统计的世界人均自有住房比例为60%,但是中国的自有住房比例是80%,居有其所的观念在中国人的思想中可以说是根深蒂固,所以这也是导致中国过去几年房价上涨的主要原因。

房地产投资的分类有哪些?

2. 房地产投资方式包括哪些?

  房地产投资方式:

  两条途径:

  基本建设途径和房地产开发途径。

  四种方式:

  基本建设途径中的基本建设式;房地产开发途径中的楼宇购买式、合作开发式和股权购买式。

  基本建设式

  是指按基建程序进行报建的方式,建设自用的房地产项目。这种建设方式是在房地产开发市场化之前,房地产项目建设的主要方式。房产地开发市场化之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章对基本建设方式进行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投资主体的限制。一般应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

  二是项目性质和用途的限制。一般应是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自用、公益性质的房地产项目。如国家投资的公用事业项目等,前述机关、事业单位纯粹自用公益性质的楼宇建设项目;

  三是各地已停止办理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下称“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

  除非符合特定条件或经政府特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不可能。

  楼宇购买式

  投资人审查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该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楼宇的法律状态,并考查该写字楼的地理位置、建筑风格等状况,如认为符合投资人的意图,则投资人与该房地产开发商建立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通过商品房买卖程序获得楼宇的全部权利。

  这种方式最为简便。相当于对某特定地区正在进行开发尚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考查,在法律上、经济上和技术上进行分析和论证。在此基础上,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发的符合投资人意愿的项目,与其谈判达成购买合约。不足之处是:拟购房产所在项目已完成相关法律程序的审批,其规划、建设等事项已很难更改。对于已建设完工的项目的状况,只能在现有市场中进行选择,不能以自己的意愿进行所需楼宇的设计和建设。对于未建设完成之房地产项目,则又存在着预购商品房的风险。

  合作开发式

  如投资人本身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相关经营范围,则选择一家有相应资质、实力和资源的的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合作。这种合作既可以是建立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合作方回收其先前投资并获得其应得之利润,而投资人则取得双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楼宇的全部产权。双方各得其所。

  合作开发式的本质仍是对双方合作开发项目之楼宇的购买。这种方式区别于楼宇购买式的主要优点是投资人的可控制性增加了。楼宇购买式是买成品,最多只是定作而已。而在合作开发式中,投资人直接进入项目开发的过程之中,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依不同的合作开发方式,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通过合作开发,投资人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设计理念、建设风格、楼宇的功用等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创作。不足之处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及到与合作对方的合作,法律关系及协作配合比楼宇购买式相比要更复杂一些。如果进行合作开发,投资人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外,合作开发房地产有两种方式,即不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和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如采用后一种合作开发方式,则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将会构成一个障碍。

  购买股权式

  由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关联公司对于一家已经存在或拟创设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进行全面收购。通过收购该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而实现对该公司开发建设或拥有的房地产项目或楼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方式比较前两种方式而言,最大的好处在于,投资收购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投资人不发生直接购买或通过合作方式获得房地产权利而产生的购房置物业的税费。不足之处有三个方面:

  一是投资人对购置股权而拥有的房地产权利比较间接;

  二是对一家公司股权的收购,投资人需与另一家关联公司联手进行,投资人与该关联公司的关系将对投资人对间接购置的房地产的使用和处置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是如不是对一个现成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而是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再去收购其股权,则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也会构成一个障碍。

3. 哪些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有: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哪些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4. 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分哪些种类

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

5. 投资性房地产有哪些?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有哪些?

6. 哪些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

7. 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哪些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1)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3)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只有企业管理当局(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哪些

8. 房地产投资方式包括哪些?

  房地产投资方式:  两条途径:  基本建设途径和房地产开发途径。  四种方式:  基本建设途径中的基本建设式;房地产开发途径中的楼宇购买式、合作开发式和股权购买式。  基本建设式  是指按基建程序进行报建的方式,建设自用的房地产项目。这种建设方式是在房地产开发市场化之前,房地产项目建设的主要方式。房产地开发市场化之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章对基本建设方式进行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投资主体的限制。一般应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  二是项目性质和用途的限制。一般应是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自用、公益性质的房地产项目。如国家投资的公用事业项目等,前述机关、事业单位纯粹自用公益性质的楼宇建设项目;  三是各地已停止办理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下称“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  除非符合特定条件或经政府特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不可能。  楼宇购买式  投资人审查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该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楼宇的法律状态,并考查该写字楼的地理位置、建筑风格等状况,如认为符合投资人的意图,则投资人与该房地产开发商建立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通过商品房买卖程序获得楼宇的全部权利。  这种方式最为简便。相当于对某特定地区正在进行开发尚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考查,在法律上、经济上和技术上进行分析和论证。在此基础上,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发的符合投资人意愿的项目,与其谈判达成购买合约。不足之处是:拟购房产所在项目已完成相关法律程序的审批,其规划、建设等事项已很难更改。对于已建设完工的项目的状况,只能在现有市场中进行选择,不能以自己的意愿进行所需楼宇的设计和建设。对于未建设完成之房地产项目,则又存在着预购商品房的风险。  合作开发式  如投资人本身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相关经营范围,则选择一家有相应资质、实力和资源的的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合作。这种合作既可以是建立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合作方回收其先前投资并获得其应得之利润,而投资人则取得双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楼宇的全部产权。双方各得其所。  合作开发式的本质仍是对双方合作开发项目之楼宇的购买。这种方式区别于楼宇购买式的主要优点是投资人的可控制性增加了。楼宇购买式是买成品,最多只是定作而已。而在合作开发式中,投资人直接进入项目开发的过程之中,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依不同的合作开发方式,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通过合作开发,投资人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设计理念、建设风格、楼宇的功用等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创作。不足之处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及到与合作对方的合作,法律关系及协作配合比楼宇购买式相比要更复杂一些。如果进行合作开发,投资人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外,合作开发房地产有两种方式,即不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和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如采用后一种合作开发方式,则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将会构成一个障碍。  购买股权式  由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关联公司对于一家已经存在或拟创设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进行全面收购。通过收购该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而实现对该公司开发建设或拥有的房地产项目或楼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方式比较前两种方式而言,最大的好处在于,投资收购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投资人不发生直接购买或通过合作方式获得房地产权利而产生的购房置物业的税费。不足之处有三个方面:  一是投资人对购置股权而拥有的房地产权利比较间接;  二是对一家公司股权的收购,投资人需与另一家关联公司联手进行,投资人与该关联公司的关系将对投资人对间接购置的房地产的使用和处置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是如不是对一个现成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而是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再去收购其股权,则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也会构成一个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