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积金网上提取流程

2024-05-19 21:49

1. 宿州市公积金网上提取流程

缴存用户可选择通过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皖事通      APP-公积金等渠道办理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下面对通过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和皖事通APP两个渠道的操作流程做简要介绍。      一、个人网上服务大厅      1、登陆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图标,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
      2、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选择个人用户进行登陆(如无账户可先进行注册)。
      3、登陆完成后,进入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在右侧菜单栏依次选择“我要提取”、“销户提取”、“离、退休提取”。
      4、可打开离退休提取业务受理界面。
      5、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后,可进入验证码录入界面。
      二、皖事通      1、进入皖事通      APP。
      2、登录账号。
      3、选择城市,定位到宿州市。
      4、选择更多服务。
      5、选择公积金。
      6、进入宿州公积金,点击“业务”按钮,进入业务办理界面。
      7、进入业务界面,在我要提取中选择“离退休提取”,可进入信息录入界面。

      8、根据相关提示录入信息和上传材料后,可进入验证码录入界面,录入验证码后,即可完成业务办理。

宿州市公积金网上提取流程

2.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是由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租房居住的;
9.职工及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结;特殊情况的,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3. 宿迁公积金怎么提取

宿迁公积金提取需要以下三步流程:1、判断个人是否符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2、根据个人申请条件准备相应申请材料,以证明符合提取条件;3、备齐申请材料后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递交材料。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宿迁公积金怎么提取

4. 宿迁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法律分析:离职提取。因为离职,那么原单位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就是说你的公积金已经停缴。若在新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到新单位的账户中。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将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单位或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中,由资金中心管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5. 宿迁公积金怎么提取

宿迁公积金提取需要以下三步流程:
1、判断个人是否符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2、根据个人申请条件准备相应申请材料,以证明符合提取条件;
3、备齐申请材料后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递交材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宿迁公积金怎么提取

6. 宿迁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法律分析:离职提取。因为离职,那么原单位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就是说你的公积金已经停缴。若在新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到新单位的账户中。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将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单位或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中,由资金中心管理。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7. 宿迁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法律分析】以下三种行业开发票时都要选择各自的行业。:1.计算机硬件级外围设备开发、生产、销售,行业分类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技术服务、系统集成、网络综合布线、三维设计、电脑平面设计,行业分类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3.销售:办公用品,行业分类为“零售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个人的增值税发票抬头不写姓名,那这个发票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信息不完整,无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宿迁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8. 安徽公积金如何提取

但是如果辞职满2年的本市户扣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劳务合同解除的证明,公司提供的公积金的相关材料以及公积金提取的证明的原件还要复印件就可以去柜台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的业务了。如果是外地户口的话,那么辞职之后就可以直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一次提取的业务了。根据我国公积金的管理条例来说,离职不是提取全部公积金的法定条件,所以离职后我们只能部分提取。只有符合偿还购房贷款、出国定居、离休、退休、购买住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且与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务合同的等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一次性的提取公积金。正常离职我们可以提取部分的公积金。正常离职之后,如果想要提取公积金,应该首先登陆公积金的官网进行网上查询,确定卡里的余额。金额确定之后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