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范围

2024-05-17 09:38

1. 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范围

合并范围是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准确与否的关键。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具体规定为: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范围

2. 2014年新准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怎么样的

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上体现了许多新理念、新变化,尤其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是在各类企业中分步实施的,2007年是新老会计准则共存过渡期的第一年。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合并财务报表是兼容着各种不同会计政策的,这就要求广大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老准则相比,一些财务指标所代表的含义己发生变化。如“净资产”、“净利润”,老准则所反映的是母公司拥有和所得部分,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下表示集团所能控制的全部。拥有和控制是二者的最大区别。
掌握集团内企业执行的新旧会计政策及其差异
特别关注相同业务在不同会计政策下处理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对于已执行新准则的集团公司母公司而言,与旧准则相比其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会显得非常“单薄”。主要是因为按新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下只要子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其实现的利润无法反映到母公司财务报表上。

3. 2014年新准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怎么样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同时废止。
 
本次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并在结合国内企业实务需求、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完善了“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
二是将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以切实加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014年新准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怎么样的

4. 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有哪些范围

新准则与旧规定在以控制权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均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区分为绝对控制(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相对控制(拥有不足半数的表决权但能够实质控制)两种情况,判断相对控制的具体标准也相同。具体规定为: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但是,新准则与旧规定在合并范围确定方面存在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具体表现如下:
1.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行业子公司
财政部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强调的是控制原则。按照控制的标准,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只有这样,合并财务报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准则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2.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
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定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3.对于取得控制权后又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旧规定允许母公司在取得控制权的当期将此类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
新准则对于当期收购后在报告期末尚未售出的子公司,由于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因此应该纳入合并范围。

5. 2014年新准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怎么样的

 2014年新准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怎么样的  报告或合并报表的财务报表只是不同的情况,比如一个公司想要做自己的陈述,在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发展得很好,那些谁B公司A公司将需要报告B的合并到A要想知道啊一个企业经营业绩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B,所以就是这个意思
  
  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上体现了许多新理念、新变化,尤其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是在各类企业中分步实施的,2007年是新老会计准则共存过渡期的第一年。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合并财务报表是相容著各种不同会计政策的,这就要求广大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老准则相比,一些财务指标所代表的含义己发生变化。如“净资产”、“净利润”,老准则所反映的是母公司拥有和所得部分,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下表示集团所能控制的全部。拥有和控制是二者的最大区别。
    掌握集团内企业执行的新旧会计政策及其差异
   
    特别关注相同业务在不同会计政策下处理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对于已执行新准则的集团公司母公司而言,与旧准则相比其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会显得非常“单薄”。主要是因为按新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下只要子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其实现的利润无法反映到母公司财务报表上。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于2006年释出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同时废止。
  本次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并在结合国内企业实务需求、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完善了“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  二是将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年报通知等档案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以切实加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新准则下如何合并财务报表  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 一般认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主要有三种,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我国新会计准则采用的是实体理论(旧制度采用的是母公司理论)。 二、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这点与旧制度有很大不同) 控制标准的具体运用: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三种情况: 1. 直接拥有半数以上:如A公司直接拥有B公司80%表决权。 2. 间接拥有半数以上:如A公司直接拥有B公司80%表决权,B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70%表决权,则A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70%股份。但如果A直接拥有B公司不足50%表决权,B与C比例不变,则A间接拥有C的股份为零。 3. 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半数以上:如A公司直接拥有B公司90%表决权,B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60%表决权,A直接拥有C公司30%表决权,则A合计持有C公司90%表决权。 (二)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情况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下列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 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2. 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3.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 (一)调整:包括 1. 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 . 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抵消:合并财务报表的抵销有以下五种情况: 1.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 2.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抵销; 3.内部债权与债务专案的抵销 点选这里 (1)内部债权债务专案本身的抵销 (2)内部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抵销 (3)内部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抵销 4.内部商品销售业务的抵销 点选这里 (1)不考虑存货跌价准备情况下内部商品销售业务的抵销 (2)存货跌价准备的抵销 5.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处理 点选这里 (1)未发生变卖或报废的内部交易固定资产的抵销 (2)发生变卖或报废情况下的内部交易固定资产的抵销
  在2006年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还有合并价差吗?  在会计学中,收购企业收购被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即享有的被购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价款超过或低于该公允价值而形成的商誉或者负商誉。其中,该公允价值由享有的被购企业净资产份额的帐面价值和相应的评估增值或者减值构成。因此,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 = 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的帐面价值 ± 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的评估增值或者减值 ± 商誉或负商誉。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将上述公式中的后两个加减项不做区分。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进行处理,相应的,在合并报表中,以“合并价差”列示。应当说,“合并价差”的经济内涵是不明确的、是含糊的,只是由于当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暂时只能采用这一概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目前的这一做法,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即将股权投资差额或者合并价差按照构成内容性质不同区分为“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的评估增值或者减值”和“商誉或负商誉”。前者随被购企业相应资产负债的流转而被摊销、结转等处理,后者视商誉正负值分别处理,正数商誉不摊销但应作减值测试,负商誉在收购时计入当期损益。  这样,在合并报表时,原“合并价差”中,相对应的资产评估增减值部分(摊销、结转后的剩余部分)计入相关合并资产负债中,对应的商誉部分(不包括负商誉)则单列为“商誉”。“合并价差”概念不复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会计处理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另外不同的会计处理,这里不再叙述。
  在哪有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知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  财会[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 合并程式  第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专案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专案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专案。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专案下以“少数股东权益”专案列示。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专案下以“少数股东损益”专案列示。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 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资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合并财务报表是什么呢?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指由母公司编制,将母子公司 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通过调整和抵消耗关联交易,综合反映集团整体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表。
   

2014年新准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怎么样的

6. 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有哪些范围

 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有哪些范围  企业要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首先应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因为,会计报表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数据,是依据企业采取的核算方法密切相关。 新准则与旧的有什么注意地方?新椎则的资产负债表是按资产的帐面价值列报项目,例如固定资产项目,是按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列示;而老制度是按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分别列示,当然还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利润表新准则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并为营业收人,将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合并为营业成本;新准则取消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等。
  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范围  合并范围是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准确与否的关键。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具体规定为: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哪位有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实例?  建议去下载一份上市公司的报表,有相当多的说明,是对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影响进行的说明,从中可以看出变化。  另外,去书店看下可能会有比较完整一点的东西。毕竟现在还处于过渡期,有点乱,网上资料也不多。  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今年就比去年相差很远,大的就哪么几点,多数还是与原来相差不大。
  请问一下在新会计准则里面关于合并财务报表有哪些变化,谢谢  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除涉及合并财务报表外,还涉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但不涉及对联营投资和对合营(此处所指的合营基于共同控制概念,合营本身并不一定形成公司性质的实体)投资的会计核算。  实际上,就个别财务报表编制而言,对子公司、联营和合营投资的核算,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相同或类似的原则。因此,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由原先“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改为“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对个别财务报表概念作了清晰的界定。 从概念上理解,个别财务报表主要是相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的。如果某个会计主体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应编但被豁免者除外),那么也就无所谓个别财务报表。因此,个别财务报表主要指:1.由母公司编制和呈报的除合并财务报表之外的财务报表;2.被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母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  1/改进前的国际会计要求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和子公司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应采用同样的会计政策  2/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上,有更为详细的要求  除合并财务报表披露要求外,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还对提供个别财务报表时应作的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新会计准则体系构成和范围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另外,针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于2007年2月1日、2007年4月30日,先后发布了两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便于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今后,财政部亦将根据实际情况,增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有可能进一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等文件。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即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在权益结合法下,将企业合并看成是一种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购买交易。参与合并的各方均按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不能因企业合并而增加或减少。1.合并成本的确认。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合并费用的处理。合并方为进行合并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3.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应按其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单列项目反映;合并的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购买法视合并行为为购买行为,注重合并完成日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1.合并成本的确定。合并成本以购买方所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具体如下:①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②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本在购买日(或交易日)的公允价值以及购买日支付其他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2.合并差额的处理。合并差额分三种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①购买方原已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因企业合并所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②在购买日,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③在购买日,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3.合并费用处理。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费用应当冲减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无溢价或溢价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冲减留存收益。4.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企业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中包括的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可确认为商誉或者作为当期损益列示。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应收账款(不包括其贷方余额,即相当于预收账款的部分);
    2.应收票据:业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和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
  3.其他应收款;
  4.预付账款: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5.预收账款里的借方余额;
  新会计准则下可以粉饰财务报表的手段有哪些  (一)利用金融工具准则粉饰报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四类金融资产的重新分类,后续计量,会导致资产定性不同对企业当期损益会造成直接的影响。
  (二)利用企业合并准则粉饰报表;
    故意将商誉抬高。2.大肆计提减值准备。3.操纵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
    (三)利用债务重组准则粉饰报表;
  企业通过债务重组不仅可以取得“债务重组收益”,而且可以取得“资产转让收益”,从而使企业账面业绩出现很大变化,甚至可以造成扭亏为盈的假象。
  (四)利用所得税准则粉饰报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计税基础以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非常有弹性,再加上所得税税率的变动,导致操纵递延资产和递延负债机会大大增加。
  (五)利用借款费用准则粉饰报表。
  1.利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2.利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3.利用资本化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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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哪有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知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
  财会[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 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 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哪有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知识?

8. 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范围包括哪些

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新准则与旧规定在以控制权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均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区分为绝对控制(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相对控制(拥有不足半数的表决权但能够实质控制)两种情况,判断相对控制的具体标准也相同。
具体规定为: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但是,新准则与旧规定在合并范围确定方面存在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具体表现如下:
1.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行业子公司。
财政部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强调的是控制原则。按照控制的标准,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只有这样,合并财务报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准则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2.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
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定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3.对于取得控制权后又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旧规定允许母公司在取得控制权的当期将此类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
新准则对于当期收购后在报告期末尚未售出的子公司,由于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因此应该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