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3月,某有限公司(甲)、某自然人(乙)、某个体工商户(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024-05-16 00:57

1. 案情:2008年3月,某有限公司(甲)、某自然人(乙)、某个体工商户(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1、乙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担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丙为普通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2、不合法。清算人自被确定10日之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应该由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且不能想甲、乙追偿。

案情:2008年3月,某有限公司(甲)、某自然人(乙)、某个体工商户(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

甲、丙、庚为普通合伙人理应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限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开始为普通合伙人后变为有限合伙人,那么根据合伙企业法84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应该负无限责任。
丁以其退伙时获得的20万财务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戊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30万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3. 甲乙丙丁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丙向第三人B公司明确表示自己是普

您好!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对于A企业的债务,丁方作为无过错的有限合伙人仅就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其无需再承担其余60万元的债务;丙方向第三方明确表示自己为普通合伙人,应对此次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甲乙丙三方应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丙方未能得到授权即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与他人交易,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在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丙方追偿。

甲乙丙丁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丙向第三人B公司明确表示自己是普

4.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其中甲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

(1)不合法。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
(3)合伙企业债务,先有是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债券,不足的有甲乙丙丁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是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共同连带债务,他们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货前的债务。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人也负责。因此,甲乙丙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不成立。合伙企业债务是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共同连带债务,他们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货前的债务。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人也负责。

5. 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A
[解析]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6.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题目

这就是经济法的题目啊。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10万,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交足。首期缴纳出资数合法。专利权出资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其他够以货币计价的实物,财产权利出资。专利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完全可以作为出资

7.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

第一题
  (1)B可以要求甲偿还60万元,合伙企业法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B可以要求乙偿还60万元,合伙企业法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B可以要求丙偿还60万元,合伙企业法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最多偿还20万元,合伙企业法第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戊最多偿还30万元,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B可以要求庚偿还60万元,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好累,第二题过两天在回答吧。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

8. 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

1、对于有限合伙不足的8万元,B银行可以要求甲全部清偿。因为合伙企业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了,甲作为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应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B银行可以要求甲方承担清偿责任。
2、不能要求乙进行清偿,因为乙在8月份的时候,已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而银行的借款在12月份才到期,到期的时候乙已经能不是普通合伙人了,所以不能要求乙承担清偿责任。
3、不能要求丙方全部进行清偿,甚至不能要求丙方那个进行清偿,因为丙方从头到尾都没有当过普通合伙人,更是在9月份的时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人对在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当然不承担责任。
4、不能要求丁方承担清偿责任,因为丁方是在10月份才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就类似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哪怕有限合伙企业破产,也承担是有限责任,以自己的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