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规定

2024-05-19 17:11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为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要建立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以及对于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等。【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规定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由于各个城市不一,此处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www.tjsjz.com)(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强制启动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
2、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三、补足保证金
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内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重新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四、保证金增减、免除、退还
(一)调整时间
2009年为保证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10年开始每年4月份依据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有关诚信情况进行保证金增、减或免交的调整。
(二)增加保证金
1、调增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增。
2、调增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该企业保证金调增的主要依据;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并以《调增通知单》(表5)、短信通知或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业;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将保证金调增的差额交至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
(三)减少保证金
1、调减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名单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到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天津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
2、自2009年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
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3、符合要求的,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同时收回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进津企业保证金缴纳及启动情况,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辖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六、其他要求
1、企业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方可参加招投标,招投标部门通过网络查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的有效性,作为投标预审的条件之一。
2、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企业丢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应及时到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挂失并补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希望此例能解决您的疑惑

3. 农民工保证金最新规定文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农民工保证金最新规定文件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5. 农民工保证金最新规定文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农民工保证金最新规定文件

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法律分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法律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 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补存。

7.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费标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要求企业按照相关的固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弱视群体的权益。下面小编为你介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最新法律规定。希望对所有的读者有帮助。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最新法律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概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关于农民工工资方面的一些理解与整理了,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或者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可来网,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定能完美解决你的烦恼。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费标准

8.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如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3、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二)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到哪个部门
(一)农民工欠薪保证金交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实行工资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利益,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弱视群体的权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清偿农民工工资:
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3、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方交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方缴纳。依据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如果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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