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2024-05-18 18:39

1.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还钱,但李
某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问,当时借款时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公证,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分析】王先生对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虽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

  因此,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对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2. 抵押案例分析。

1,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权,同是抵押债权按时间先后清偿,因此,设定了抵押债权的房屋出卖后应先清偿银行的10万,再还B的4万,A的欠款用其他财产清偿。但要注意出卖时各个债权是否到期。
2.无效,该房不属于李某,李某没权利设定抵押权。
3.应用4万偿还给B,银行债务没有到期不需偿还,但由于抵押物不存在了,应与银行重新约定其他抵押物用于担保。

3. 抵押权的案例分析

问题1,如果丙已经支付了对价,且取得了音响,构成善意取得,乙不能向丙主张。

2.、若该动产抵押经登记,则抵押权有效,乙可以向甲方、丙方同时主张。丙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见诉讼,甲为被告。

抵押权的案例分析

4.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 房屋抵押 急用?

1、A与B的抵押合同于1月1日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A与C抵押合同于4月1日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2、从拍卖所得85万元取50万元充抵B银行货款,剩余35万元返还给A,C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主张抵押权。
3、E可以要求B搬离房屋。先抵后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抵押后租赁时B已不能要求房屋拍受人E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该损失应由A承担,A在将已抵押财产出租时,就应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事实,未告知D该房屋已抵押,应承担相应责任。

5. 抵押权案例分析!

1,你这不叫低押,而是抵债。
2,机动车属于动产,交付就完成,物权转移。双方达成一致,车交给对方就完成交付。
3,张某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机动车肇事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4,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是全责的,这30都由李某承担赔偿。 
 
你这是个自编的题,不严谨。或者说你这是个真实案例,但是表述的不准确。
总之,谁开车谁负责,即使车主还是张某,是李某开的车,就由李某承担责任。

抵押权案例分析!

6. 帮我看看案例分析,房地产抵押的案例分析

1、现规定开发商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可以将土地抵押,你所说的应该是土地抵押吧。
2、国家规定必须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出售物业,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必须要先还清之前的抵押(意思是不能有任务该项目的抵押,包括土地抵押),但现在开发商都会打空手道,今天还清抵押,明天办了预售许可证后再拿去抵押,所以只要有钱打通公关就不是问题了。
3、如拿取预售许可证后,要出售已抵押的物业必须先还清该物业抵押贷款,申请解押后才能出售,无论是客户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必须这样做,否则就存在一房二卖的嫌疑,开发商要负全责
4、按照正常规定,银行会对抵押物进行查询,如已抵押物业不可能进行二次抵押,因现在所有银行都已经联网,已抵押物业不可能查不出来,但我看见你说(刘女士在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之后,以A座这套房产作抵押向某国有商业银行京港分行申请贷款,期限10年。)那我就不知道是什么回事了
 
这件事开发商要负全责,银行也要负责,没查清物业情况下进行二次抵押,如刘女士想维护自身权益,需对开发商进行起诉。

7. 抵押权人的案例介绍

李某为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因经营规模扩大,向A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以李某享有产权的价值150万元的商品房作抵押,并约定李某到期不偿还贷款本息,该房屋产权自动归A银行所有,李某有义务协助A银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双方还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此时A商业银行要求李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某未予理睬。A商业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标的物归自己所有。本案中李某与A银行之间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存在,并依法成立了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有“流质条款”的约定,即李某到期不清偿贷款,抵押物归A银行所有。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由此可知,抵押合同中如有流质约定为无效条款。那么法律为什么在抵押担保中禁止流质约定呢?纵观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是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我国《担保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流质条款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在于,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的急迫,而以高价的抵押物来担保价额较低的债权,并被迫接受以抵押物冲抵价额较低的债权的不利后果,尤其在抵押物价格不断上涨时,这种流质约定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该案李某与A银行之间的流质约定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A银行只能通过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来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人的案例介绍

8. 案例分析 房屋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四证+流水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