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2024-05-19 02:10

1.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2.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解释,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包括住院就医的地方)应当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下: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4.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经常居住地知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可以利用的证据有: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道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专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属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实践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经常居住的呢。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民法里面住所是户籍所在地,在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住所,住院除外,在这里,住所和视为住所是两个概念,那么经常居住地就是视为住所,那么他提的这个概念就不难理解了啊,你要在经常居住地行使权利,那就必须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起诉时仍在那个地方居住。对于户口签出未落户的,他的住所还是确定在原户籍地,所以当然就有管辖权了。

5.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一、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是什么1、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二、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下: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6.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但不包括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如果公民迁出其户籍所在地,但是并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7.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

法律分析:经常居住地是公民才有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地方,要是公民离开原来的住所地到一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那么该地就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

8.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一、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是什么
1、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
(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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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下: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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