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关于合同法

2024-05-19 04:35

1. 经济法案例分析:关于合同法

  不能得到支持,因为:
  1、合同依法生效,无法定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针对本案,可能有人要问:原主人隐瞒房子中曾死人的情况,现在造成郑先生及其妻子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不能适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认为对此应当这样理解:
  1、房子中以前发生过什么,并如实告知购房者,这不是售房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售房者只要确保房子质量达标,手续合法齐全,且双方就价款达成一致即可,所以不应说原房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另外,郑先生本意就是买房,所以“违背真实意思”也不成立。
  2、郑先生主张撤销的理由不充分。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仅是他与妻子自身的心理状况,不能因此就否定合同的效力,那是不是发现房子风水不好是不是也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呢?这明显不利于经济流转的稳定性。
  如果房地产商建楼时不慎发生事故导致工人坠楼死亡等事件,那是不是整栋楼都不要卖了。

经济法案例分析:关于合同法

2. 经济合同法案例

1.首先你要明确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立法宗旨在于补偿而不是惩罚。明确这一点就好办了。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如果乙方违约未能供货,给甲方造成损失5万元,乙方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法律允许。
4.如乙方违约金给甲方造成8000万元损失,乙方不能提出减少赔偿金的要求。反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增加违约金的要求。

3. 经济法案例。。。求解。。。合同法

1、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因王某不是青花瓷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2、王某和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张某拒绝追认王某的行为,故合同无效。
3、青花瓷的所有权归徐某。
因徐某是善意相对方,且已经取得了青花瓷,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徐某取得青花瓷的所有权。
4、张某可向王某主张权利。
因张某和王某之间已建立保管合同关系。王某违反保管合同的约定擅自处分保管物,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经济法案例。。。求解。。。合同法

4. 请用合同法详细跟我分析下这两道经济法的案例

1、A与C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无效合同,因此均不能主张约定权利。
    2、可以不签订,不属于违约。因为当时未达成合意即合同没有签订成功,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5. 经济合同法案例

1\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重庆公司发给山东公司的邀约已经被山东的公司所认可而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自己的想法返回过重庆公司,双方对合同的约定事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合同已经成立而且合同法规定只要合同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达成意思上的一致就标志合同成立.2\ 该合同于9月10日于3点山东成立,因为以发出要约的形式而构成的合同就以要约到达成立地为标准,可以在山东起诉,因为合同法规定当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就可以选择合同成立地\纠纷发生的为起诉依据,而本案选择成立地起诉更合理一些便于取证

经济合同法案例

6.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这是民法领域的知识
1、(1)订购芒果---属于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的有权代理
(2)订购荔枝----属于越权代理,但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默认方式)而有效,最终仍是有权代理。
2、订购火龙果--属于越权代理,与订购荔枝不同,被代理人既无事前肯定,又无事后追认,故属于越权代理,即无权代理行为。
3、钱某可以拒绝支付。理由:虽然代理行为的后果归于北大丽人,但是由于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代理人的义务,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故应由孙某自行承担。

7. 合同法案例分析

您好!不成立,乙公司属于恶意磋商,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且第21条、第25条分别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乙公司回复“收到传真”并没有表达对要约的同意,不是承诺,故合同5日并未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乙公司10日虽然作出承诺,但是要求签订合同书,故合同当日没有成立。乙公司在15日拒绝签约,所以合同在15日也并未成立。恶意磋商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本题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的报价的情况下又出尔反尔要求加价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希望能帮到你

合同法案例分析

8.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人认为:
      1。姜某不予将那电费的行为不是在行驶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它的构成要件是: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以,从构成要件来姜某就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这两个义务不是同个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A公司无权因为姜某拖欠电费而将其断电。理由是: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电费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绝履行电费的给付可以理解为债的抵销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已经通知给了对方,可以成立债的抵销。债自抵销之时就已经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即姜某已经不欠A公司电费而A公司却还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赁费用。故A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而将其断电。
      3。A公司不能将柜台再出租给别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营业系A公司拒绝为其供电,更何况停止营业不能成为A公司认为其自动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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