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2024-05-20 13:03

1. 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纳税调整项目如下:1、增加的项目包括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税款滞纳金等依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2、减少项目;3、工资支出;4、福利、教育和工会基金;5、利息支出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根据有关贷款利息支付证明据实支付;6、商务娱乐;7、慈善捐款;8、计提折旧费用;9、无形资产摊销;10、租金。一、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二、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三、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四、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五、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六、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七、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八、各种赞助支出。九、国债利息收入。十、会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多提的折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有什么?1、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2、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3、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4、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2. 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纳税调整项目如下:1、增加的项目包括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税款滞纳金等依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2、减少项目;3、工资支出;4、福利、教育和工会基金;5、利息支出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根据有关贷款利息支付证明据实支付;6、商务娱乐;7、慈善捐款;8、计提折旧费用;9、无形资产摊销;10、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3. 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孰低数。
六、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4. 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二、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三、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四、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五、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六、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七、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八、各种赞助支出。九、国债利息收入。十、会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多提的折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衍生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有什么?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

5. 主要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纳税调整项目有: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2、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3、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主要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6. 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二、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三、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四、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五、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六、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七、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八、各种赞助支出。九、国债利息收入。十、会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多提的折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衍生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有什么?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

7.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1、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计算方法:先将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按借款单位、借款期限计算的利息分别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比较,计算差异,然后将上述计算的正值差异相加,算出超过的利息支出;2、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3、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计算方法同上;4、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

8. 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纳税调整的项目有:1、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5、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