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24-05-20 00:08

1.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3年5月6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3〕43号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意在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该《办法》分总则、业务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则5章45条,自下发之日起日起施行,《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废止。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 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管理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十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   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一节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第十八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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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3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4. 保监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保监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一是建立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门槛。统一要求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企业年金业务或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二是建立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资本约束机制。为强化该业务的养老保障属性,鼓励发展长期业务,将“短期”业务界定为产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规模,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同时,针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特点的不同,分别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对于既经营企业年金业务、又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年度新增规模为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对于仅经营企业年金等年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
三是规范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承诺资金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防止个别机构和人员借该业务谋取私利。
四是根据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取消投资账户审批。原《暂行办法》中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投资账户开设为审批制,产品为报告制,为配合行政审批改革需要,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取消了对投资账户的审批,将产品由报告制改为备案制。
五是加强投资管理。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放宽后,对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较原来的《暂行办法》,此次《管理办法》新增了“投资管理”一章内容。要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保险资金相关监管规定;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分类和定义遵照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区分开放式和封闭式;要求封闭式投资组合要满足产品和资产配置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性要求;增加封闭式投资组合投资另类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对开放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要求。
六是将公司适用范围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驱动下,养老保险市场前景被各方看好,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以及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养老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这类养老保险专业机构的市场需求逐渐释放。考虑到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养老保险公司性质相似,主要是名称不同,都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需求,因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也应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5.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6.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经营主体第十条 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第十四条 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第一节 产品管理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十七条 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第十八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第十九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第二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第二节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 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7. 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办法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二、养老金计算如下: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3、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4、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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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办法

8.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是国家根据养老保险制度制定的
个人养老账户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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