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4-05-19 00:08

1. 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应注意的问题
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前,主动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申请和解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债务减免。只要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减免的和解协议,而且债务人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债务人就可以彻底摆脱破产局面,而且和解协议中减免的债务都不需要偿还。
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前,主动申请重整,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重整。申请重整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债务减免。与和解不同的是,对于债务减免的重整计划,债权人要分几个表决组分别表决,全部表决组表决都通过时,重整计划才通过;在只有部分表决组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重整计划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也可以直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2、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二、破产重组的作用
我国确立企业重整制度立法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在86年制定的《破产法(草案)》中制定了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如前所述及的特征、意义等),但因该规定不尽完善,所以引进和制定在现代西方已经取得很多成功经验的企业重整制度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独立法人,国家不该通过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干预,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套积极预防公司破产的重整制度,使已濒临困境而有复苏可能的公司经过重整后,得以维持与复兴,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重整制度具有与和解相同的意义,可以预防破产,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和失业的扩大,激发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积极性,去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如果重整成功,可使债权人免于遭受重大损失。重整还有比和解、整顿更强烈、更广泛的意义:
1、积极预防破产。在重整过程中,受重整的企业法人不但在债权清方面要受到法律调整,其生产经营、合并、分立、投资、追加等方面均要受到法律调整和监督,因而企业重整比和解具有更积极的意义
2、对企业的求援范围扩大。重整不但可由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提出,还可由投资、债权人提出,这有利于社会各方为挽救企业发挥作用;重整过程中,国家还给予适当税收减免,使企业复苏的机会增大。而和解成功往往取决于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债务人丧失主动性,和解以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
3、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通过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引入破产机制;而过度激烈的竞争,将导致一定的企业破产,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甚至会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有悖于破产制度的初始目的。因此,破产法律的任务不仅仅是淘汰效率低、亏损大的企业,还在于利用破产机制,尽可能地挽救企业,恢复企业活力。企业重整程序是完成挽救企业,避免社会动荡的有力工具。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2. 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下列注意事项:
1、以债权转股权方式不得分期缴纳增加的注册资本,需要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
2、债权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
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4、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债权转股权的部门应为债权而不能登记为股权。
5、签订债权转股权合同,不能包含有人身依附性的有关内容。
一、公司股权变更费用多少
公司股权变更的,应按照下述标准缴纳变更费用: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3、印花税:企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比如以100万元的转让价款计算,个人所得税为20万元,印花税为5000元。另外,公司股权变更需要提交材料有: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二、个人独资公司法人股份要怎么变更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就会涉及到股权变更的问题,股权变更的时间应该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的手续如下:1、公司去工商部门领取公司变更申请书的有关表格(包括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根据他们的要求进行手填或打印有关文件并加盖公章或股东签字。
2、写好股东的退股支出单及记账凭证,如果是转股,还要写好股东的入股收款单及记账凭证.如果是老股东,就不用进行验资了;如果是转让给新的股东,还需要将这部分投入资本进行验资。
3、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4、去银行存入投资款: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5、带上所有表格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所有资料提交工商部门,三日后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3. 公司债权转股权注意事项

公司债权转股权注意事项主要有:以债权转股权方式不得分期缴纳增加的注册资本,需要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债权转股权的部门应为债权而不能登记为股权;签订债权转股权合同,不能包含有人身依附性的有关内容。
一、当企业收购后债权债务如何解决
当企业收购后债权债务解决:
1、一般情况下,收购方和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企业收购后的债权债务;
2、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也就是说,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支付部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支付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担保;
3、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比例。原股东承担或有债务的,一般限于原股东取得的股权收购款。
二、债权变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在我国公司债权变股权要注意:
1、可以用于债转股的债权必须是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
2、债权属于非货币资产,因此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被收购公司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收购公司后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定,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故,此种约定在没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虽然此种约定对外无效,但在新老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之间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实务中,收购方一般会采取让老股东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进行约束。或有债务,是收购方关注的另外一个债务问题。实务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即,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付一部分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付一部分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的担保。2、约定豁免期、豁免额。例如,约定基准日后两年零六个月内不出现标的在X万元以下的或有债务,则原股东即可免责。约定豁免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定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而六个月是体现一个过渡期。3、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承担的或有债务,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取得的股权收购款为限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债权转股权注意事项

4. 公司债权转股权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公司债权转股权注意事项主要有:以债权转股权方式不得分期缴纳增加的注册资本,需要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债权转股权的部门应为债权而不能登记为股权;签订债权转股权合同,不能包含有人身依附性的有关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下列注意事项:1、以债权转股权方式不得分期缴纳增加的注册资本,需要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2、债权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4、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债权转股权的部门应为债权而不能登记为股权。5、签订债权转股权合同,不能包含有人身依附性的有关内容。【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6. 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债权转股权需要满足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或者是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之一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应当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7. 公司债权转股权注意事项?

1、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2、公司债权转股权,工商登记时债权转股权部分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3、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等单务合同,也不包括劳动、劳务、保险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4、金融债权不适用于本办法。

公司债权转股权注意事项?

8. 公司债权转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下列注意事项:
1、以债权转股权方式不得分期缴纳增加的注册资本,需要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
2、债权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
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4、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债权转股权的部门应为债权而不能登记为股权。
5、签订债权转股权合同,不能包含有人身依附性的有关内容。
一、成立子公司股权转让的税务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中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
1、契税。股权转让不缴纳契税。
2、营业税。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
3、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的,应交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企业股权转让的,应交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税率。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后什么时候验资
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企业变更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如下: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前期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9、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
10、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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