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看完少花冤枉钱

2024-05-18 18:18

1.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看完少花冤枉钱

买了新房,常听人说起房屋维修基金,不少人迷糊了,房屋维修基金究竟是什么?应该怎么算这笔维修基金呢?
买房子是大事,经过慎重的选择之后确定买房之后,还有很多手续要办。房屋维修基金就是其中的一项。那么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这些都是购房者需要了解的。今天为大家介绍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内容,可以涨知识。
房屋维修基金的定义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设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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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看完少花冤枉钱

2. 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第六条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再装修。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房屋再装修。第七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
  (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
  (四)破坏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
  (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
  (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八)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
  (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十)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
  (十一)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
  (十二)采用影响供暖、供气、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
  (十三)影响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称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装修内容进行实地勘察、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发给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再装修设计方案,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审定;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对房屋再装修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和市直单位承租的市直管公用公房的再装修,由使用单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第十二条 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时,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再装修的证明。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需改变房屋外观的,再装修申请人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第十四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非住宅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的加大荷载的,再装修申请人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修防火规范。其房屋再装修的施工设计图纸,应按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第十六条 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供暖、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再装修,涉及共用部位或设施的,再装修申请人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

3. 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明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等,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建制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房产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应遵循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毗连关系。第六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必须在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共有、共用部位及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或有损害他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 任何一方房屋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共用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必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依照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共用部位及设施时,应征得各所有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对其共有、共用部位及设施的修缮,可自行修缮,也可委托其他有修缮能力的单位修缮。办理修缮的具体事宜,各房屋所有人之间可协商确定一代表人具体负责。其中,委托修缮的,委托方应按双方签订的委托修缮协议的约定,向被委托方缴纳修缮储备基金,修缮储备基金原则上按修缮费的标准确定。第十一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房产管理部门的需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治理。第十二条 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的,所需修缮费用依照下列原则分担:
  (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各房屋所有人所占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分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50%,其余50%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的修缮,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第十三条 拆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等所支付的费用和其残值的回收,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第十四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承担修缮等费用,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付。一方房屋所有人因故暂时无力支付修缮等费用的,可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其他房屋所有人垫付部分或全部修缮等费用。垫付的修缮等费用,必须按书面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等偿还。第十五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第十六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予以制止。如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房产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因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使用、修缮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4.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哪些? 新规详解

近日,青岛政务网公示了《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按照新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青岛日常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
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初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六个等级。其中初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
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具体标准方面,在综合管理服务中,初级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具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有人值守,设置并公示服务电话;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
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中,五级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专业电梯管理人员,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照明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内整洁。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监部门要求定期进行保养,保存相关记录。
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五级物业服务企业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7:00~9:00、17:00~19:00设立岗,按照委托合同要求进行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
保洁服务中,五级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大堂及休闲区域、客户聚集区域每日清洁2次,地面每周湿拖2次,每月消毒处理2次。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日清洁3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防栓、指示牌每日清洁1次。小区道路每日清扫2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
物业服务最基础的初级物业服务也必须做到: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周清扫1次;道路每日清扫1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垃圾桶、果皮箱定期清洁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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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青岛(高层共18层)的维修基金133\平是根据什么规定的 有法律法规吗 有的话文件在哪?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2012年3月1日起,本市七区范围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应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单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测算,2010年的青岛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平均约为1670元/平方米,多层平均约为1020元/平方米,由此计算,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

青岛(高层共18层)的维修基金133\平是根据什么规定的 有法律法规吗 有的话文件在哪?

6.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指的什么哪些设备设施?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扩展资料
1、使用
无论是建设方或是任何业主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建设方不得擅自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维修基金
根据建住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产权归属
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二,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
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第四,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
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行使管理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共用部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用设施设备

7. 青岛市电梯房一楼用不用交电梯房房屋维修基金,如果交的话要交多少?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一楼也是需要缴纳的,需要缴纳多少,维修基金和电梯更新基金都是按照每平方米多少钱计算的!查查当地的政策性文件或者咨询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

青岛市电梯房一楼用不用交电梯房房屋维修基金,如果交的话要交多少?

8. 官方:租房 签约 退租 档案… 青岛发布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今天下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发布《青岛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文件对基本要求、房屋接管服务规范、办理入住服务规范、资金管理服务规范、合同续签服务规范、房屋使用管理服务规范、维修养护服务规范、退租管理服务规范、安全管理服务规范、综合管理服务规范、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11大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青岛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运营服务质量,指导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切实做好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入住群众的满意率,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服务内容
运营管理服务主要包括房屋接管、办理入住、资金管理、合同续签、房屋使用、维修养护、退租管理、安全管理、综合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服务场所
运营管理单位办公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对外服务区域,接待租户租金缴纳、房屋报修、投诉等事项。对外服务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牌,公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姓名、照片、运营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规范、租金收缴及房屋维修受理、服务投诉渠道等内容。
分散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在单元门口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便于租户及时联系反映问题。
(三)服务制度
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服务制度,主要包括:房屋巡查、房屋维修、租金收缴、绩效考核、资金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运营管理单位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须同时报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服务人员
运营管理单位应设置房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
房屋管理服务人员应实行定量配备,对所管理的公租房根据项目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配置专职服务人员。
二、房屋接管服务规范
房屋接管服务是指新建、改建等公租房房屋在配租前运营管理单位首次进行接管时,应做的相关工作。
(一)房源查验
所交接房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并完成装修装饰工作,房屋交接时应查验以下内容:
1.现场查看房屋状况及水、电、气、暖等室内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判断房屋是否满足入住条件;
2.逐套登记室内设施设备的品种、数量及水、电、气等起始数据;
3.房源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责任方反馈,督促其整改到位;
4.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卫生间地面进行防水试验抽查。
(二)房源资料交接
接管新交付房源时,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做好资料移交工作,需移交的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编号;
3.竣工实测(预测)面积表;
4.房屋全套设计图纸(含电子版图纸)。
三、办理入住服务规范
(一)核对基本信息
核对配租家庭的配租通知书、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1.收集配租家庭信息资料,建立分户档案。
包括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采集配租家庭成员相关证件、个人影像、指纹等图像数据信息。
2.签订租赁合同。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签订租赁合同。
3.收回配租凭证。收回配租家庭的配租通知书、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存入配租家庭档案。
(二)房屋交付
1.与配租家庭对房屋进行入户查验,查验事项包括:房屋主体及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水、电、气等数据。
2.双方查验无异议后,运营管理单位和租户应对公租房的查验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并交付房屋钥匙,同时发放公租房使用说明等资料。发放资料包括:服务机构及配套设施介绍、安全防范须知、房屋及室内设施维修维护事项告知书、公租房使用管理规定、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等相关内容。
3.对腾退二次分配的房屋,配租家庭入住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检修维护,检修维护内容包括:门窗、墙面、地板、燃气、上下水、电路以及卫生间、厨房设施等室内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
四、资金管理服务规范
资金管理服务包括公租房租金、履约保证金、运营管理费、零小修维修费等资金的管理。公租房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零小修维修费等资金应该分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如出现资金截留、流失等情形,运营管理单位需承担赔付责任。
(一)租金收缴
1.运营管理单位应设置专岗专人负责租金收缴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按规定做好租金收取、退出结算等工作,按规定时限和要求缴存至指定账户;
(2)做好租金收支的账务管理,确保账目清晰、账实相符;
(3)规范制作租金台账、缴款单及日记账,以及做好公租房租金收缴电子台账;
(4)按时与银行和相关部门对账;
(5)按要求及时报送资金报表;
(6)对未及时缴纳租金的租户进行催缴;
(7)做好票据领取、使用和核销的管控。
2.运营管理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归集的租金收入及时上缴。
3.运营管理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季租金收缴情况按项目形成报表报送市、区(市)住房保障部门。
(二)欠租催缴
1.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对租金滞缴情况进行分析,对欠租三个月以上租户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催缴,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2.运营管理单位可采取电话、入户、送达《租金催缴通知书》(模板参见附件1)等方式督促欠租的租户补缴租金,并留存相关催缴影像等资料,作为司法诉讼证据。
3.对经多次催收仍拒不缴纳租金或无法联系的租户,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必要时可启动司法程序。
4.对累计欠租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租户,运营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处理情况报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退出结算
1.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房屋租金、押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的结算工作。
2.结算时运营管理单位应提供费用结算清单并由租户签字确认。
3.退出时发现租户欠缴水、电、气、暖等相关费用的,应要求租户补齐。租户拒绝补缴时,运营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通过司法程序追缴。
4.腾退的租户未按期进行费用结算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主动联系租户。租户拒不配合的,应及时清算账目、保留证据,按合同约定通过司法程序追缴。
五、合同续签服务规范
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租户合同期限情况,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组织配租家庭准备并收集资格复审材料,配合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进行资格复核。
(一)组织资格复核
1.定期接受业务培训。运营管理承接主体应组织房屋管理专职人员定期接受住房保障部门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公租房资格审核政策、工作流程,熟练使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2.合同到期前三个月,运营管理单位应组织租户办理资格复核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通知租户参加资格复核,指导租户填写并收集相关资料;
(2)负责将复核材料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3)复核结果及时通知租户,根据复核结果办理租户合同续签或退出手续。
(二)签订合同
运营管理单位应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签订租赁合同。
六、房屋使用管理服务规范
(一)入户巡查
1.运营管理单位应制定入户巡查计划,每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入户巡查事项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转租、出借、经营、长期闲置、擅自调换等;
(2)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违规装修等;
(3)是否存在侵占公共空间、损坏公用设施、私接乱拉电线、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堵塞消防通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安全管理等;
(4)是否存在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等;
(5)是否存在因室内设施设备损耗、老化等安全隐患。
2.入户巡查应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同行,并佩戴工作证件。
3.入户巡查人员应整理填写《巡查记录表》(模板见附件2),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做好记录,告知当事人违规行为事实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双方签字确认。
4.入户巡查人员应将发现但拒不整改的、群众举报反映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违规行为纳入巡查重点。
5.运营管理单位应对每季度公租房房屋入户巡查情况建立台账,并汇总整理,形成《季度巡查情况汇总报告》(模板参见附件3)并报送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违规行为处置
1.巡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按照相应方式处理:
(1)对出租、转租、转借等行为的,巡查人员应立即通知租户告知其行为违反的相关规定,送达《整改通知书》(模板参见附件4)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2)对闲置公租房超过规定时限的,巡查人员应及时联系租户告知其行为违反的相关规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按要求整改;
(3)对违规装修、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巡查人员应立即拍照取证,联系租户告知其行为违反的相关规定,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按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4)违章搭建、侵占公共空间、损坏公用设施、私接乱拉电线、堆放危险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巡查人员应立即拍照取证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督促整改;
(5)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巡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6)发现室内设施设备因自然损耗、老化等安全隐患的,巡查人员应及时通知维修部门或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7)接到投诉举报,巡查人员应立即对投诉举报的情况予以核实,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回访记录。
2.运营管理单位应督促违规租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度。对拒不整改或多次催促整改无效的,应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终止合同,下达《房屋腾退告知书》(模板见附件5)。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司法程序开展清退工作。
3.发现公租房项目周边的房屋经纪机构发布或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时,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将相关线索及证据报送相关监管职能部门。
七、维修养护服务规范
(一)维修程序
1.受理报修。运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受理租户报修申请,并可通过以下方式建立报修渠道:
(1)在房屋使用说明等宣传资料中公布报修电话;
(2)在楼栋或租户集中出入场所公示报修电话;
(3)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修。
2.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响应租户报修信息。一般故障或损坏报修,工作人员应在当日到达现场并制定维修计划,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维修;紧急故障或损坏报修(含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报修),工作人员应在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实施排险、抢修。
3.维修回访。维修结束后,由报修租户对维修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运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维修回访率不低于30%。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通知维修人员核实并整改。
(二)保修期内维修
公租房在保修期内的维修按照国家保修期、保修范围的相关约定执行。运营管理单位应熟悉房屋专有部位、室内设施设备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维修责任等情况,明确相关的维修人员及联系方式。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的维修人员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维修。
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维修台账,特别对保修期内多次维修未解决的问题,要详细记录维修时间、问题解决情况以及双方签字的维修记录等相关材料。
(三)零小修
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租房室内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集中建设公租房项目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房屋室内的零小修主要包括:
(1)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地面渗漏的维修;
(2)室内墙面脱落起皮等问题维修;
(3)墙面及地面瓷砖开裂、空鼓、翘边等问题的处理;
(4)部分老化管线的更换;
(5)上下水管道渗漏维修。
(四)大中修专项维修
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大中修专项维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报送需列入大中修专项维修的项目并编制相关预算;
2.协助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专项维修工程管理等工作,竣工时对维修范围和内容进行确认。
(五)其他情形
公租房房屋设施设备出现以下情形的,维修责任由租户自行承担:
1.易损易耗品(灯泡、水龙头等)的维修及更换;
2.因租户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维修;
3.租户擅自改变房屋原有设施、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的恢复;
4.地板、厨卫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租户自行承担;
5.油烟机、打火灶、热水器超出保修期后的相关维修更换。租户承租房屋配置的油烟机、打火灶为一次性配置,运营管理单位在办理入住时应一次性告知租户。
(六)维修台账
1.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租房维修工作流程、采购机制以及房屋维修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维修工作记录、维修单位采购记录、维修费用记录、维修回访记录等。
2.运营管理单位应按年度委托专业机构对零小修工程进行审计,并将年度维修费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按项目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八、退租管理服务规范
(一)主动退租
1.受理退租申请。运营管理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受理租户退出申请:
(1)告知租户办理退租的手续及相关流程;
(2)核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退出材料或租户退租申请。
2.入户查验
(1)入户查验时发现租户存在破坏房屋结构、损坏室内设施设备等情形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要求租户承担恢复或修复责任;
(2)入户查验时,运营管理单位应核实房屋水、电、气等的使用情况,要求租户及时结清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入户查验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与租户办理相关手续;
(3)退出手续应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4)退租手续办结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资料归档,并及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强制退出
对经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的不符合条件要求限期腾退租户、违反合同约定要求限期腾退租户,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发送《房屋腾退告知书》,组织房屋腾退,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对拒不退出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退出。
九、安全管理服务规范
(一)运营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每个服务项目至少配备1名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月开展安全检查,其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即时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检查结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小区是否存在楼宇沉降倾斜、墙体及附着物脱落、井盖松动缺损、电梯故障频发、消防通道和消防干道占用或堵塞、消防及安防设施设备损坏缺失以及是否正常运行等重大安全隐患。
2.检查房屋是否存在梁柱断裂、墙体开裂、门窗变形、电线老化等安全隐患。
3.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运营管理单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不能解决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
(四)运营管理单位应开展对租户的安全防范和法制宣传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
(五)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公租房安全管理台账,对检查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要定期整理并形成记录档案。
十、综合管理服务规范
综合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运营管理单位对租户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信访维稳、政策宣传等工作。
(一)配合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做好社会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处理有关公租房的信访投诉;
2.配合开展群众服务和社区公益活动;
3.配合开展住房保障政策和法制宣传;
4.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租户的需求,按便民、利民原则提供便利服务。
(三)定期组织召开租户代表参加的联席会,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各项服务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对所管理项目中的孤寡老人、残疾或行动不便人群等租户予以重点关注,可采取入户、定期走访等方式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其生活困难。
(五)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要包括:
1.在公租房项目公共场所、楼道内设置宣传栏、宣传告示牌,集中建设公租房项目应设置电子屏幕。
2.通过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及时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公租房使用相关规定等政策宣传工作。
3.在楼道、小区公共部位明显位置公示举报投诉电话、便民服务电话。
十一、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运营管理单位应对公租房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及统计,建立完善的公租房管理档案,并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一)按照“一房一档”的要求建立公租房房源档案,收集归档范围为:
1.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房屋交接记录、原始接管材料等;
2.使用情况材料,包括配租家庭资料、租赁合同、租金收缴记录、维修记录等材料。
(二)建立运营管理服务专项档案,专项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专项档案,包括安全巡查记录、安全隐患问题台账等;
2.督导检查专项档案,包括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整改通知、整改情况报告等;
3.宣传报道专项档案,包括所管理项目各级媒体报道的先进经验做法、媒体曝光的负面报道及相关整改措施;
4.运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应保存的其他档案材料。
(三)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保持一致。
(四)主体变更资料交接。运营管理单位发生更替时,退出方应将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款房源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向承接方移交:
1.租金收缴清册、台账和凭证;
2.租户档案资料;
3.房屋和室内设施设备档案资料;
4.其他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相关的重要事项记录。
资料交接工作应在运营管理单位发生更替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二、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