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下半年民间中医会有哪些政策变化?

2024-05-19 22:08

1. 2021年下半年民间中医会有哪些政策变化?

法律分析: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上线,《乡村医生执业证》被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2021年下半年民间中医会有哪些政策变化?

2. 2019年中医药法草案解读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并表示将听取社会各界对中医药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第23条规定: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
 
   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看完《中医药法草案》的第23条,作为一名从医多年的中医师,笔者对此深感忧虑。此条规定的核心是:1、在原有的执业中医师基础上,另设“传统中医师”一个新类别。2、传统中医师,完全不受现行的《执业医师法》约束。笔者大胆断言:如果此条将中医师分治的规定得以通过并实施,国内中医界今后必将走向分裂,在永无宁日的纷争之中衰败。下文笔者将分析之:
 
   一、对中医师分治的理据不明
 
   经过建国以来半个多世纪的规范化引导,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完备的中医师执业制度:在较成熟的中医药高等教育体系内,培养了无数中医药人才,并通过全国统考的资格考试,建立了严谨有序的执业中医师准入制度。目前国内大量医德双馨的中医师,都是出自这套科学严谨的准入制度。
 
   反观《草案》中新设“传统中医师”的构想,完全是画蛇添足。第23条规定:“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笔者就不明白了:难道现有的执业中医师,就没有能力从事传统中医药事务么?无论是理论还是临床实践,现有的数十万执业中医师,都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既然有现成的高门槛准入制度,何必退而求其次,大幅降低准入门槛,由县级主管部门来为一个莫名其妙的新类别“传统中医师”把关?难道现在长年开中药处方的数十万执业中医师们都不够传统?他们还达不到县级主管部门的免检资格?
 
   再者,何为“传统中医”?学界根本尚无定论。如果非要说建国以前的中医理论体系才算是传统中医体系的话,那显然是刻舟求剑,把历久常新的中医体系,视为一成不变的僵化古董。作为一门充满实践性的实用学科,中医学从来就没有尊古贬今、抱残守缺的学术传统。如果清代的医学家王清任把自己视为“传统中医师”,那么他就不可能写出“从血瘀论治”的医学经典《医林改错》。中医学发展的千年历史长河中,从来都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因此,将一个中医界尚无权威定论的“传统中医师”概念,置于《中医药法》立法之中,显然是不严谨及鲁莽的。
 
   二、对中医师分治涉嫌违反现行《执业医师法》
 
   《草案》中第23条的规定: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但《草案》却偏偏没有规定新增设的“传统中医师”也必须遵守《执业医师法》,由此可以看出《草案》的起草者意图将新增的“传统中医师”置于《执业医师法》之外。
 
   众所周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细读《中医药草案》里的规定,不难发现《草案》起草者的意图,显然是希望新增一个准入门槛极低的“传统中医师”类别,且此类从业者完全不受于现行《执业医师法》约束。遗憾的是,此举已经涉嫌违反了《执业医师法》。
 
   因为现行《执业医师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里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可见国内对“医师”的法律定义,正是根据《执业医师法》总则来厘定的。如果在《执业医师法》之外,试图新增任何冠以“医师”之名的类别,均涉嫌违法。
 
   三、对中医师分治对中医界危害巨大
 
   上文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述了:《草案》对中医师分治之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接下来笔者将简述:将中医师分而治之,更是有大害。
 
   大害之一:架空了现行的《执业医师法》,使得准入门槛极低的“传统中医师”逍遥于法外,将广大民众的就医安全暴露于极大的风险之下。低门槛导致高风险,高风险导致高发的医疗损害事件,这必将直接降低民众对整个中医界的观感,使得整个中医界失去前行的动力。
 
   大害之二:对中医从业者实行准入及监管的双重标准,必将导致中医界的分裂。在“权、责、利”错综复杂的漩涡中,数十万中医医师和新增之“传统中医师”双方,必将陷入同室操戈的绝境。历史上此类“分治”带来的冲突对抗,不胜枚举,上世纪英国殖民者推行的“印巴分治”正是直接导致了印度的分裂及之后数十年的印巴双方兵戎相见。
 
   综上所述,恕笔者直言:中医药是个宝库,不作死就不会死。将中医师分而治之的《草案》第23条,一不合理,二不合法,三有大害,还是撤销为妙。

3. 2021年医药政策

法律分析:药品集采一年两次,迈向常态化。
心脏支架打响耗材集采第一枪,骨科接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021年医药政策

4. 中医药法新规定

法律分析:中医药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并未对该法律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5. 中国中医药法何时才能出台?

从国务院启动中医药条例起草工作,再到日前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前后历时28年。 换言之,在这28年的时间里,国内中医药领域实际上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这与中医药在整个医
  从国务院启动中医药条例起草工作,再到日前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前后历时28年。
  换言之,在这28年的时间里,国内中医药领域实际上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这与中医药在整个医疗领域的发展现状格格不入。以2013年数据为例,国内医药产业实现营收2.17万亿元,同比增长17.9%.其中中药饮片营收1259亿元,同比增长26.9%;中成药营收5065亿元,同比增长21.1%.即中药产业2013年营收合计为6324亿元,约占整体医药产业的30%,其增速高于医药产业整体增速。
  这仅仅是中医药在药品领域的规模,如果将遍布市、县的中医院及综合型医院的中医科一并计算在内,则中医药的产业规模将更大。事实上,在部分经济欠佳的地区,中医药还是当地医疗界的主流。
  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中医药均是国内医药行业不容忽视的力量,而与之相对的法律法规则长期被忽视。
  1986年,国务院开始起草中医药条例,时隔17年之后,该条例才问世。200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着手起草中医药法,并于2008年以草拟稿的形式上报原卫生部。3年后,原卫生部对草拟稿作出多番修改后,再以草案送审稿的形式上报国务院。直到日前,国务院才发布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
  在此期间,有关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如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审批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唯独在中医药领域法律法规始终处于难产地步。
  相关法律难产带来的后果是,中医药乱象不断,包括中草药的化学处理、中成药配方问题、垄断定价问题、民间中医执业规范等。特别是近年来,有关中药注射剂的副作用问题及老牌中药的安全问题屡屡见诸报端。

中国中医药法何时才能出台?

6. 中医药法将于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律。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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