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做好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2024-05-14 17:37

1. 国资委:做好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凤凰网房产快讯 15日,国资委网站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各中央企业要加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办力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存在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下为全文:
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国有企业改革“1+N”系列文件要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对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作出全面安排。
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扎实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实现了集团层面责任追究组织机构、专门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全覆盖,以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强化管理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持续强化。为切实落实《意见》提出的“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体系建设方案的优化实施工作。按照43号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已制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方案。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与《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再对标对表,分析查找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短板,根据需要补充完善体系建设方案。在此基础上,逐项明确具体举措、时间表和责任人,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实落地。新列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要压实责任、倒排工期,抓紧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改革目标任务。请各中央企业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本年度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报送国资委。
二、进一步加强追责职能部门建设。目前,各中央企业在集团层面均建立了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或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委员会、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等),确定了责任追究职能部门或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建设,配备与本企业资产、业务经营规模以及工作量等相适应的责任追究专职人员,按照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等要求,逐步形成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立案、核查、复核等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独立性和客观性。根据《意见》,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是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重要依据,要加大中介机构聘用劳务费等相关专门经费投入,切实保障责任追究部门的办案质量。
三、推动实现责任主体有效覆盖。各中央企业要结合组织架构、部门设置等实际,按照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推动追责工作责任主体覆盖全级次企业。可以由二、三级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其所属企业的追责工作,也可以逐级明确所属企业的相关工作责任主体,做到各级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形成全面覆盖、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协同机制。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内部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反馈机制,形成分工明确、配合联动、齐抓共管的部门协同体系。企业相关业务管理和专业监督部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责任追究职能部门,做到应移交尽移交。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要及时查办并反馈办理情况,对个案查处中发现的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短板,提出加强管控、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推动从源头上防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
五、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规则。各中央企业要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细化核查程序、规范文书格式等,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步骤一致、要件一致。条件成熟的企业,要进一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处理、容错机制等工作规则,不断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要针对所属子企业业务模式、体量规模等情况,因企施策细化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标准等,防止尺度宽松,责任约束不足。要督促指导所属二级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台专项制度或补充规定等形式,完成责任追究范围和资产损失标准的细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探索推进所属金融类子企业、参股企业等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机制建设。
七、实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各中央企业要建立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核对汇总,全流程记录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阶段情况。企业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和分类处置,属于国资委受理范围的,及时上报;属于集团公司办理范围的,按规定组织核查;属于子企业办理范围的,按权限办理并做好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问题线索全面、合规、有效处置。
八、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各中央企业要加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办力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存在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坚持违规必究,追责必严,实行问题线索对账销号管理,办结一项、销号一个,持续保持对违规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切实增强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刚性约束。
九、加强信息化对追责工作的支撑。各中央企业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损失风险动态监测、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探索建立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在线核查取证、整改情况跟踪、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监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等信息系统,做好与企业其他业务信息的对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效果。
十、发挥责任追究工作综合效能。各中央企业要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对经营投资行为事前规范、事中检查、事后追责的工作闭环,将追责成果转化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监管效能。要加强督办整改工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发挥以追责促追损的正向作用。要在适当范围总结通报案件核查处理情况,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合规履职和责任意识,有效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督促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培训交流,并选取部分中央企业对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开展专项调研检查。请各中央企业将出台的制度机制等工作成果及时抄送国资委,同时全面总结《意见》印发以来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情况,体系建设工作报告以专项报告(见附件2)形式于 2020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资委。

国资委:做好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2. 国资委: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15日,国资委网站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各中央企业要加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办力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存在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下为全文:
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国有企业改革“1+N”系列文件要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对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作出全面安排。
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扎实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实现了集团层面责任追究组织机构、专门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全覆盖,以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强化管理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持续强化。为切实落实《意见》提出的“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体系建设方案的优化实施工作。按照43号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已制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方案。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与《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再对标对表,分析查找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短板,根据需要补充完善体系建设方案。在此基础上,逐项明确具体举措、时间表和责任人,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实落地。新列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要压实责任、倒排工期,抓紧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改革目标任务。请各中央企业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本年度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报送国资委。
二、进一步加强追责职能部门建设。目前,各中央企业在集团层面均建立了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或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委员会、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等),确定了责任追究职能部门或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建设,配备与本企业资产、业务经营规模以及工作量等相适应的责任追究专职人员,按照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等要求,逐步形成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立案、核查、复核等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独立性和客观性。根据《意见》,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是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重要依据,要加大中介机构聘用劳务费等相关专门经费投入,切实保障责任追究部门的办案质量。
三、推动实现责任主体有效覆盖。各中央企业要结合组织架构、部门设置等实际,按照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推动追责工作责任主体覆盖全级次企业。可以由二、三级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其所属企业的追责工作,也可以逐级明确所属企业的相关工作责任主体,做到各级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形成全面覆盖、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协同机制。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内部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反馈机制,形成分工明确、配合联动、齐抓共管的部门协同体系。企业相关业务管理和专业监督部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责任追究职能部门,做到应移交尽移交。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要及时查办并反馈办理情况,对个案查处中发现的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短板,提出加强管控、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推动从源头上防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
五、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规则。各中央企业要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细化核查程序、规范文书格式等,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步骤一致、要件一致。条件成熟的企业,要进一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处理、容错机制等工作规则,不断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要针对所属子企业业务模式、体量规模等情况,因企施策细化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标准等,防止尺度宽松,责任约束不足。要督促指导所属二级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台专项制度或补充规定等形式,完成责任追究范围和资产损失标准的细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探索推进所属金融类子企业、参股企业等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机制建设。
七、实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各中央企业要建立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核对汇总,全流程记录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阶段情况。企业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和分类处置,属于国资委受理范围的,及时上报;属于集团公司办理范围的,按规定组织核查;属于子企业办理范围的,按权限办理并做好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问题线索全面、合规、有效处置。
八、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各中央企业要加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办力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存在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坚持违规必究,追责必严,实行问题线索对账销号管理,办结一项、销号一个,持续保持对违规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切实增强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刚性约束。
九、加强信息化对追责工作的支撑。各中央企业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损失风险动态监测、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探索建立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在线核查取证、整改情况跟踪、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监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等信息系统,做好与企业其他业务信息的对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效果。
十、发挥责任追究工作综合效能。各中央企业要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对经营投资行为事前规范、事中检查、事后追责的工作闭环,将追责成果转化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监管效能。要加强督办整改工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发挥以追责促追损的正向作用。要在适当范围总结通报案件核查处理情况,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合规履职和责任意识,有效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督促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培训交流,并选取部分中央企业对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开展专项调研检查。请各中央企业将出台的制度机制等工作成果及时抄送国资委,同时全面总结《意见》印发以来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情况,体系建设工作报告以专项报告(见附件2)形式于 2020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资委。
国资委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3.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