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七月一日股市有什么新规

2024-05-19 10:40

1. 2017年七月一日股市有什么新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月实施,投资者、产品均分五类
低承受能力者或无法炒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根据实施指引,只有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投资AB股、新三板创新层、股票期权备兑开仓等业务。只有积极型、激进型投资者才能买卖退市整理期股票、港股通股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等。

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随着《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临近实施,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多家券商下发了相关实施指引。根据指引,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被分为五类: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产品也按风险分为五类: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层此举意在规范机构业务发展,有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券商风险的控制。
投资者、产品均分五类
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管理办法,监管层此次将从两个大的维度厘清投资者适当性的制度,其中一项便是投资者端,即将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投资者,一类则是普通投资者。这也决定了券商营业部未来客户群体的区分。
作为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实施指引对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相关的规则进行了细化。
其中,明确了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产品或服务的分类也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即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根据实施指引,只有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投资AB股、新三板创新层、股票期权备兑开仓等业务。只有积极型、激进型投资者才能买卖退市整理期股票、港股通股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等。
据悉,指引要求券商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以下匹配要求:1.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2.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3.其他匹配要求。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应不同风险的产品,”一家大型券商深圳营业部人士对记者表示,“未来个人投资者要填写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该问卷主要考察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年龄和学历等。如果问卷得分低于20分,则会被划为保守型。这类投资者按规定只能购买国债、货币基金、银行保本产品、进行国债逆回购等,也就是说不能买卖股票,除非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了可以交易中风险以上的品种,才能买卖股票。”
意在保护投资者利益
指引还要求,券商应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加强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定期培训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该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等。
此外,券商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特征以及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券商还应当告知投资者,其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记者近日在采访了解到,目前各家券商都在做准备,以应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实施。不过,由于涉及面太广,包括公司内部制度、修改销售表单、完善投资者告知、技术系统改造、实施流程等诸多问题短期难以一蹴而就。
上述券商营业部人士坦言,“最近几个月都在忙这事,工作量很大。目前尚不明确一些原来网上业务是否也要到现场办理,这对客户来说增加了麻烦。以后可能办理一些业务都要录音和录像,对营业部的人员来说工作量会增加。”
对于下月管理办法的实施,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记者表示,“适当性管理是平衡券商与客户之间利益诉求的制度基础,避免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将金融产品提供给风险并不匹配的投资者,导致其由于误解产品而出现亏损。适当性管理有助于券商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层此举意在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避免投资者因为投资某类产品亏损而导致纠纷,”深圳一家券商高管对记者表示,“通过对投资者和产品的分类,根据其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匹配,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券商等金融机构而言,短期当然会增加工作量,但从长期看有利于其健康发展,避免一些纠纷。”

2017年七月一日股市有什么新规

2. 7月1日炒股新规出台后手里的股票必须卖吗

根据证监会安排,7月1日起,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实施,股票不再是谁想买都能买的产品了,A股、B股、新三板创新层挂牌股票均纳入“中风险”等级,需要风险测评分数在37分以上的投资者才能购买。没有规定必须要卖出手里的股票。



据了解,很多投资者都没有进行风险测评,接下来的7天要抓紧在手机或者网上的券商APP上进行“答卷”了。7月1日前仍没有通过风险测评,想要买卖股票,就要到营业部现场书面“答题”,在摄像头和录音机下面进行录像和录音的双录,在充分了解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之后,才可以继续进行股票交易。

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被划入“中风险”等级产品,只适合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投资者。也就是说,在问卷测试的时候被评价为保守型、谨慎型的投资者,理论上就不能投资中等风险的“A股、B股”了,散户们可要当心了。

3. 7月1日炒股新规是什么意思

不同风险的投资标的对应不同类型的投资者。“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被划入“中风险”等级产品,只适合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投资者。

7月1日炒股新规是什么意思

4. 证券业务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一、上述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律师执业回避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执业回避责任,要求律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利益关系,使其能够保持专业的合理怀疑。
二、对于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精神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6. 7月1日炒股新规有没有资金要求

没有资金要求,只是风险测评要达标。
下个月证监会要实行史上最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办法,以后,想炒股,先做份问卷调查,你是专业的还是普通的?
由低到高分为5大类,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其中稳健型以下的就不卖你股票了。
得分20分以下,为保守型投资者,可进行低风险投资;
得分20-36分,为谨慎型投资者,可进行中低风险投资;
得分37-53分,为稳健型投资者,可进行中等风险投资,可购买A股股票;
得分54-82分,为积极型投资者,可进行中高风险投资,可购买港股通股票;
得分83分以上,为激进型投资者,可进行高风险投资。

7. 央行支付新规将从7月1日开始运行,对发红包有影响吗

这几日来,支付宝和微信方面都在其官方渠道放出消息,提示即将对用户账户进行“升级认证”,这一说法被业界认为即是启动账户实名制的提前“放风”。
央行规定: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根据去年12月公布《办法》,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认证情况将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并规定了各类账户的信息认证标准。
央行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从《办法》要求看,通过一种途径实名认证的微信客户依旧能够使用零钱账户收发红包,但累计发红包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如果发红包金额已超过1000元,还要继续使用支付功能,则需要追加多种高身份认证方式成为Ⅱ类或Ⅲ类账户。
  《办法》还指出,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预计在新规正式生效前,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将于近期针对实名制认证采取响应措施,上线更多的认证方式,以确保实名账户比例达到央行要求,确保用户的正常使用。

央行支付新规将从7月1日开始运行,对发红包有影响吗

8. 2017年7月炒股新规什么样的人能买a股

援引券商中国的数据,意见稿将投资者和证券产品或服务都进行分类,其中“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被划入“中风险”等级产品,只适合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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