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建交后,日本国历年来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

2024-05-19 06:38

1. 中日建交后,日本国历年来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

1979年12月5日,大平正芳首相访华,承诺向我提供第一批政府贷款。从这年起,日本政府开始向中国提供日元贷款。
日本向我国提供的政府贷款约占我同国外官方资金合作的40%以上,居首位。自1979年起日本共向我提供四批日元贷款,合计25809亿日元。第一批日元贷款(1979-1983年)3309亿日元;第二批日元贷款(1984-1990年)4700亿日元;
第三批日元贷款(1990-1995年)8100亿日元;第四批日元贷款分为批(1996-1998年)5800亿日元、(1999- 2000年)3900亿日元。
此外,1979年至1995年日本向我国提供三批能源贷款,合计17000亿日元。第一批能源贷款4200亿日元;第二批能源贷款5800亿日元;第三批能源贷款7000亿日元。
自1979年至2000年3月,日本政府对我国提供无偿援助共计1153.56亿日元。2002年3月,日本政府决定大幅削减对华日元贷款,2001年度的对华日元贷款数量削减为1,600亿日元,与上年相比减少25%。
2006年日本向中国提供623亿日元贷款.2007年为463亿日元.许多年份的资料都查不到了,只查到至2004年,日本一共向中国提供了大约35000亿日圆的贷款.再加上2006 2007的和无法查到的2005年的(参考2006 2007也可以知道2005大约700-800)。
37000亿日圆.折合人民币3000亿。但是汇率我是按今天的算的,1979年跟现在的汇率肯定不一样,这笔贷款放到今天,应该值7000-10000亿人民币。

扩展资料: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日本对华ODA的战略思维及其对中日关系的影响

中日建交后,日本国历年来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

2. 我是郑州的,急求文件,内容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62号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建设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建设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等部门的工作。 

(二)组织建设系统各部门编制城市建设计划,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指导、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定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装饰、商品砼、构配件生产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勘察和设计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勘察和设计市场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推广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指导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认定工作。 

(八)负责制定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标准;负责起草有关小城镇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指导县(市)、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九)负责建材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建材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建筑材料市场;负责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查;负责全市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十)负责编制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统一收缴、拨付和调剂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组织起草机关工作计划、综合性文件;负责目标管理、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卫、信访、计生、后勤服务、会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城建系统目标管理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制订筹措城建资金的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城市建设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城建规费和资金征收、使用及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参与城建项目的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审核城建项目(概)预算;参与城建项目工程决算的审定及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的财务和统计工作。 

(三)城市建设管理处 

负责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依附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设施、绿化等配套建设同步施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核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核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住宅小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组织住宅性能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对开发计划和商品房预售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和建设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建筑业、建筑市场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负责建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工程监理、商品砼、工程测试、构配件生产企业和建筑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和外地(境外)建筑企业进郑施工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追拨和统筹调剂管理工作;审核和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含装饰工程)。 

(六)质量安全管理处 

负责拟订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并实施监督;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质量监督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负责全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规划设计管理处 

指导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勘察和设计咨询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负责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八)村镇建设管理处 

负责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村镇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重点镇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郑州市村镇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工作。 

(九)设备建材管理处 

负责设备建材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设备建筑材料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查;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设备及材料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建筑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干混沙浆的发展及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机械检测工作。 

(十)法规监察处 

负责拟订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建设系统普法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件;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工作。 

(十一)组织宣传处 

负责委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负责委系统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委系统群团工作;承担中共郑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二)人事科教处 

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城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专业技术、业务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拟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组织城建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机关总编制86名(其中行政编制75名,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领导职数33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核定领导职数1名。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3. 日本对华援助用途

日本对华援助,包括有偿援助、无偿援助和技术援助3个部分。有偿援助部分就是通常所述的日元贷款,无偿援助部分是日本对中国的赠款,技术援助则是日方为中方免费提供人员培训等技术合作。 


1979年5月,日本贸易促进会关西本部会长木村一三访华。他曾是日本老共产党员,对华非常友好。在与交通部部长能够曾生交谈时,木村提到日本政府有一种援外贷款,中国政府可以争取利用这笔贷款。交通部随即用简报将这个信息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副噢子女管理李先念阅后批示:此事可能是真的,请谷牧同志抓一下。 


谷牧将这个任务交给了国家建委副主任谢北一。谢北一主动找到日本驻华使馆的经济参赞,得到的答复是真有这样的贷款,为的是帮助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800美元的低收入国家。贷款利率仅为0.75%-1.5%,贷款期限30年,头10年只付利息不还款,还有10年宽限期。贷款主要用于港口、铁路、电站等国家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当时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约为350美元,继续建设基础设施,这好是日本政府贷款的援助对象。 


1979年9月,古木率团访问日本,刘至诚随行,将第一批日元贷款的4个项目最终确定下来。1979年12月上旬,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来华访问是,正是宣布对中国实施援助开发贷款。随即,谢北一率团赴日本,签订了第一份贷款协议,中国接受日本政府500亿日元贷款(按当时汇率约合3.3亿人民币,2.2亿美元)。1978年,中国的外汇储备仅为1.67亿美元。这比日本贷款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接受的最早、最大一笔外国政府贷款。 


日本某些新生代政治家,并不了解对华ODA的背景,在这个问题上说了一些不负责任的话。事实上,日本对华援助绝不仅仅是贷款的问题。正如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答记者问时所说:“众所周知,对华日元贷款是一种有特殊政治和历史背景的互惠资金合作。”这种“特殊的政治和历史背景”包括了历史上日本侵略与掠夺中国的背景,还包括中日两国要和平友好的背景。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北京代表处专门负责对华日元贷款,他们提供的资料称,截至2004年3月31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华日元贷款项目338个,总额为3万亿日元,合1726亿元人民币。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中国事务所负责对华ODA中的技术合作与无偿援助。他们提供的资料称,到2003年度,日本累计提供技术合作金额达到1446亿日元;无偿援助项目266个,累计为1286亿日元。 


这些资金广泛用于中国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以及农村开发,环境保护、医疗、教育等领域,援助项目遍布中国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日本对华援助用途

4.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法律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5. 日本明年3月将最后一次向中国提供贷款

从1979年开始至明年3月为止,日本对华的长期低息日元贷款总额约为32417亿日元,无偿协助总额1457亿日元,技术协助总额1446亿日元。以北京为例做如下介绍:
Ⅰ.无偿援助(北京市)
1.无偿资金援助
1中日友好医院建设164.3亿日元2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器材装备27亿日元3北京邮电培训中心建设22亿日元4北京矿产品研究中心器材装备11.4亿日元(上海、辽宁)5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器材装备12.2亿日元6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器材装备33.8亿日元7中日青年交流中心建设268.21亿日元8北京淡水鱼养殖中心器材装备7.8亿日元9中日友好医院器材装备5.74亿日元10北京蔬菜研究中心器材装备10.67亿日元11中央电视台日语教学器材装备5.93亿日元12北京电视台器材装备30亿日元13中日友好环保中心建设104.99亿日元14粮食增产援助6亿日元(河南、福建)15北京市消防救灾中心器材装备24.85亿日元16北京理工大学器材装备5.2亿日元17中国进出口食品检验中心器材装备9.89亿日元(湖北、广东)18中日农业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器材装备14.44亿日元19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扩建8.51亿日元
2.利民工程无偿援助
1北京第二福利院器材改善 5,221,176日元2中国外语教学援助3,791,882日元3爱心日语专科教学楼建设9,997,178日元4中国中央戏剧学院音乐剧教育支援657,482日元5中国康复研究中心轮椅捐赠452,408日元6经济开发•统一市场•体制改革2,593,392日元7APEC可持续城市化环境与经济政策研讨会支援6,399,028日元8中国科学技术馆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展览7,829,190日元9北京市密云县西邵渠小学教学楼建设9,494,217日元10北京大学现代日本研究班计算机房建设9,523,749日元11北京市绿化事业支援7,499,523日元12北京市100所小学校环境保护8,445,260日元1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信息管理系统提供9,405,720日元14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中日同声传译硕士课程提供器材7,870,492日元15农村妇女骨干培训2,023,736日元16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紧急医疗物资援助9,452,682日元17贫困农村妇女参与市场经营培训8,469,972日元
3.文化无偿援助
1北京图书馆微缩胶片5,000万日元2北京体育大学中国柔道协会体育教育研究器材5,000万日元3中央电视台日语学习影片5,000万日元4中国国家图书馆电脑器材5,000万日元5教育部所属22所大学振兴日本研究用教育图书5,000万日元6对外贸易学院(北京、上海)外语实习教育用视听器材4,700万日元7中央乐团管弦乐乐器3,350万日元8林业部熊猫观察、保护器材5,000万日元9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文物保护、研究器材4,800万日元10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显微镜、视听器材2,700万日元11日中友好围棋会馆围棋相关器材4,200万日元12北京外国语学院视听器材3,900万日元13中国国家图书馆视听器材4,500万日元1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日语教育节目软件4,900万日元15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电影软件1,400万日元16宋庆龄基金会公园用器材4,900万日元17外交学院视听器材、微缩胶片器材2,900万日元18课程器材研究所日语教材研究、制作用器材4,400万日元19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基础日本语讲座电视节目素材5,000万日元20北京师范大学外语教育用视听器材4,900万日元21中国美术馆展示器材4,900万日元22中国儿童艺术剧院舞台器材4,900万日元23中国中央电视台节目软件4,800万日元24北京市少年宫乐器2,900万日元25中国文物保护培训中心分析仪器4,800万日元26中央民族学院教材制作器材4,700万日元27中央戏剧学院输送钢琴的费用51.6万日元28日语进修学校的图书276万日元29日本学研究中心日本研究用器材4,820万日元
Ⅱ.技术合作
1.技术合作项目(专项方式技术合作) 
1中日友好医院(Ⅰ)2计划生育项目3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4北京邮电培训中心5专利情报检索用教育系统开发6中国康复研究中心7中国有色金属矿业试验中心8铁道管理学院应用计算机系统9北京蔬菜研究中心北京市农林科学院"10黄土高原治山技术培训11燕山树脂应用研究所12城市普及型住宅研究13控制脊髓灰质炎1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及培训15实验动物人才培询中心16日中友好环境保护中心(Ⅰ)17污染与废水资源化研究中心18中国灌溉排水技术开发培训中心19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指挥自动化系统20国家科委计算机软件技术培训中心21矿物资源探查研究中心22住宅新技术研究与培训中心23日中友好环境保护中心(Ⅱ)24北京消防训练中心25人工林木材研究项目26水利人才培训27加强扩大免疫规划28中日友好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29康复专业人才培养30大型灌溉区节水改造示范31住宅性能及住宅产品认定合作研究32可持续农业技术研究发展33日中友好环境保护安全中心(Ⅲ)34冶金燃烧环保与节能技术中心35日中林业生态培训中心36经济法・企业法完善项目37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项目38税务行政改善支持项目39西部地区行政管理干部培训40日中气象灾害合作研究中心41知识产权保护
2.开发调查
1工厂(冰箱, 洗衣机)近代化计划2工厂(模具)近代化计划3专利情报检索系统开发计划调查4北京首都机场设施地区扩建计划调查5产业废水处理、再利用开发推广计划调查6北京市海子水库农业水利开发计划调查7十三陵水库发电开发计划调查8工厂(北京第三棉纺织)近代化计划9中国煤直接液化事业的经济性F/S调查10住宅金融制度改革支援调查11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12西部地区中等城市发展计划调查13水权制度建设研究14西部开发金融制度改革调查1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与管理规范调研
3.其他的主要合作
1铁道技术从1979年起,一直进行个别合作(派遣长短期专家,接收赴日进修)2治山技术培训现地国内培训 3贫困边远地区医疗技术进修现地国内培训4二氧化硫以及酸雨对策技术进修现地国内培训
4.基层友好技术合作 无
5.派遣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 累计 22名
Ⅲ.日元贷款
1北京市地铁建设40亿日元2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示范37.7亿日元3北京市供水项目154.8亿日元4北京市污水处理厂建设26.4亿日元5北京十三陵抽水蓄能发电站建设130亿日元6北京市地铁二期建设156.78亿日元7北京、沈阳、哈尔滨长途电话网建设(第3批)72亿日元8北京首都机场扩建(第3,4批)300亿日元9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第3批)203亿日元10北京水源九厂三期建设(第4批)146.8亿日元11北京城市铁路建设(特别日元贷款)141.11亿日元12北京市综合环境治理89.63亿日元

日本明年3月将最后一次向中国提供贷款

6. 日本对华政府(ODA)援助知多少?

日本共以有偿资金贷款、无偿资金合作,以及技术合作的方式向中国提供了合计3兆日元的帮助(截至2018年)。
日本放送协会(NHK)2018年10月23日称,日本政府希望对华持续40年的“政府开发援助”能于今年结束。今后,日方将在平等立场上讨论新的合作方法,建立“开发合作对话”,以支援发展中国家等方式谋求合作。该报道说,日本对华“政府开发援助”(简称ODA)始于1979年,即中国改革开放第二年。

扩展资料:
日本对华援助主要被用于道路、机场、发电站等基础设施,环境政策及人才培养等多个领域,以及例如中日友好医院的建设,和2008年四川大地震的灾后重建等,成为了支撑中日关系的顶梁柱。而如今中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大国,越来越多的日本人对此援助表示质疑。
NHK说,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此次访华时,计划与中方讨论于今年结束提供最后的无偿资金支持以及技术支持,并不再继续提供的相关事宜。报道称,今后,日方计划与中国政府在平等的立场上讨论第三国基础设施的供应等问题,重新建立“开发合作对话”,以支援发展中国家。
参考资料来源:环球网-日媒:日本政府希望停止对华政府开发援助,将与中方商讨

7. 今年2007中国最新的外汇管理措施有哪些?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今年2007中国最新的外汇管理措施有哪些?

8. 金融危机问题

这么长的内容的确够恶心的! 
1。金融危机对世界的影响没个四五年没那么容易彻底过去的!这次危机不光是金融危机,是彻底的经济危机---从根本上烂了,上次发生这么大的危机还是1929年的大危机呢,在大危机中,罗斯福上台、希特勒上台,二次世界大战打了一场,然后直到战后,电能源的应用经济才慢慢复苏的,在这个过程计算机技术这种新式的产业推动了经济的进一步繁荣!我认为,到现在为止,石油、电这样的能源已经发展到极限了,在没有新能源的产生经济很难再有更好的前进了,经济现在的大倒退是不合理的,但是即使恢复也没法恢复到比以前更好的状态了-----------直到新的能源的产生(在这之前搞不好三次世界大战争夺能源的大战就要开始了)。我一向相信一个东西在拥有大的破坏力的同时,一定蕴含着巨大的创造力,同事一个东西在有巨大儿创造力的同时也应会有巨大的破坏力!机遇就在其中 
2。我个人比较看好新能源以及农业这两个产业。新能源就不用说了,在新能源出现之前没人知道那个是下个能源的主流(我不知道,太阳能,潮汐都有可能),至于农业我觉得现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越来越少了!农业的需求是越来越大,农产品行业我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