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的通知

2024-05-02 07:47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其宗旨是依靠先进科技和支持科学研究开发;通过多途径筹集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基金,充分发挥特区的“窗口”作用,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扩大和发展深港两地及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合作。第二条 “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第三条 “基金会”隶属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业务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党的科学技术发展方针,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并根据国家和特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制订和颁发科技开发项目指南。
  2、制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扩大联系、疏通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基金。
  4、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议,统筹安排,择优资助。
  5、负责财务的年度预、决算。
  6、对资助项目的进展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7、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同港澳及国外科学基金会、有关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8、汇总资助项目研究开发的成果,组织信息情报交流。
  9、接受国家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基金第五条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
  1、政府的财政拨款。
  2、国内外热心科技事业的个人、社团、企业的有偿或无偿的资助。
  3、基金会从事科技交流,展览等活动的收入。
  4、有偿使用项目的收益和回收资金。
  5、其他收入。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采用有偿投资,按不同情况分别以无息、低息、增值分成等方式回收资金,以利于基金的自我扩展。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统筹规划、自愿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银行监督”等方式,以调动使用和管理双方的积极性,达到最佳的投资效果。第八条 基金的申请按“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规划的需要,统筹规划,重点资助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各种生产科研的联合体,在进行超前、应用开发和技术密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以及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的科技成果工业化、商品化阶段所需的部分资金,以促进新兴技术和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增强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增值力和竞争力。基金一般不用于基建设备的投资。第十条 重点扶持的行业是电子、光电、轻工、纺织、机构、石化、建材、食品、农牧业等特区的发展的骨干行业,以及微电子、通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超前的新技术开发研究。第十一条 基金会面向社会,不论是全民、集体、中外合资企业和以应用技术为主的科研机构,还是民间科技企业、个人、凡具有发展前景和较好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偿还能力的,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择优支持。第十二条 基金会以发展特区必须的科技事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其项目回收资金和其他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基金。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制订和修改章程,基金管理办法、制订工作方针、审定资金投放方向和重点,项目指南、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 决算等。第十四条 理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至四人,理事若干人,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聘请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学者、专家、实业家、知名人士担任。第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任命,理理人选由各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推荐,由理会会聘任,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续聘续任。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必要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第十七条 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当然理事,由理事长聘任,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专职、兼职、聘请人员组成,负责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基金会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下设若干职能的办事机构和项目的管理机构,各部门的负责人由理事长聘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的通知

2. 深圳市企业奖励技术开发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深圳经济的发展,奖励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发展中作出贡献的技术开发人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第三条 从事下列技术开发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人员,可授予技术开发奖:
  (一)研究开发出的新产品、新材料投入批量生产后,为企业创造出直接经济效益。
  (二)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配方、新设备应用于企业的生产过程后,明显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为企业增加直接经济效益。
  (三)对国内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并实现商品化,为企业创造出直接经济效益。
  (四)对国外引进的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开发设计出在技术上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的新产品、新设备,为企业创造出直接经济效益。第四条 技术开发奖奖金自项目实施后获得盈利年度起,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该项奖金可连续提取,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五条 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奖金,应专项用于对从事该项目研究开发工作的技术开发人员的奖励。奖励方案由企业根据技术开发人员贡献大小拟订,报深圳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奖项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奖金由企业支付。第六条 凡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投产或开始实施的项目,可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取技术开发奖。在此之前已投产或开始实施的项目不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七条 对拟奖励的项目及人员有争议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有关技术开发人员的奖励申请。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 在奖励技术开发人员的同时,鼓励境内外单位或个人以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深圳市内企业入股,股份比例不受限制,由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商定。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2017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申请指南

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根据每类奖项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附件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或重大工程类的,还需提交:
1.申请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统计范围为申请项目整体应用推广开始截止至2016年底;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单位应为深圳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供应商或市财政委公布的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2.申请项目的完成人所在完成单位及推广应用情况中所列应用单位产生的经济效益,其完成单位及应用单位须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的应用证明。

2017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