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2024-05-18 13:12

1.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第八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九条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第十条 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一)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三)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指引。第十一条 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城市设计指引;

  (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2.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3.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法律分析: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是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一款条令。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 (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 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4.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1、取消双百,签约面积与签约人数双95%后可征收。
(一)用地为单一地块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产权份额四分之三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其中旧住宅区所在地块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
(二)用地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块的,每一地块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应当符合前项规定,且物业权利人同意更新的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2、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签约人数单95%后可征收。
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对未签约住宅类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3、一年内签约率达不到95%的旧改项目,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确认市场主体后,一年内签约率达不到95%的旧改项目,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对于一年内签约率达到了95%的项目,市场主体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调解。
4、官方首次制定了最低赔偿标准:套内面积不少于1:1。
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进行补偿;
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百分之三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房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5.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2021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该条例将会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2年,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扩展资料《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2021

6.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细则

法律分析: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7.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

  (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城市更新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正常秩序。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符合规定的,也可以合作实施。第八条 城市更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三)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

  (四)原有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六)开发建设;

  (七)回迁安置。

  市人民政府因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按规定优化相关工作程序。第九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全市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历史文化遗存现状、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纳入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实施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第十条 城市更新应当与土地整备、公共住房建设、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处理等工作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促进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二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等环节以及对搬迁补偿方案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明确分区管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时序等任务和要求。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8. 深圳出台6条措施为城市更新提速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窦延文)昨日,市住建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城市更新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以切实解决当前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导向,形成6条措施。其中,疫情期间的土地出让价可以延期到6月22日前缴交。
《通知》提出延长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和原有地价测算规定适用期限,解决企业因疫情影响相关工作无法按照原定计划推进实施的困境,确保实施进度有序推进。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实施主体申请人可以金融机构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监管资金)。
为加快商品房供应,《通知》提出,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许可条件等要求,并保证项目工程质量。今年内,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并达到标高±0.00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可以申请预售。
此外,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土地价款缴款截至时间在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及一级响应结束后4个月内(即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的项目,土地价款可延期至2020年6月22日前缴交。
为促进城市更新工作提速增效,《通知》要求各区要坚持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一盘棋,禁止一区一策,不得在全市政策规定外增设审查(审批)环节、设置前置条件,严格落实统一平台受理办理、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审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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