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成立申请书

2024-05-19 23:21

1. 保险公司成立申请书

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规定文件、资料。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保险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金融监督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登记的,许可证自动失效。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央银行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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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成立申请书

2.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书

审批设立保险公司申请期限为6个月: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对审批规定了两道程序。第一是初步申请,由申请人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资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此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批准筹建。第二是正式申请,在具备了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后,申请人再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保险公司。本条就是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正式申请文件后审批期限的规定,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防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久拖不决。另一方面,根据本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审批既要符合法定条件,又要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因此审批应当谨慎、严格,综合考虑。所以本条对保险公司审批时间的规定比公司法对一般公司审批时间的规定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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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设立申请书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2亿元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且这个最低限额是实缴的货币资本。同时,要遵守保险法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比如,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对保险市场现状及近期和远期保险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必要性;通过对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业务范围、承保能力、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科学论证,对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测算,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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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申请书

4. 保险公司设立 申请书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是否获批期限是六个月。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获准后,筹建期是一年。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获批期限是六十日,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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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寿险公司设立申请书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2亿元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且这个最低限额是实缴的货币资本。同时,要遵守保险法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比如,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对保险市场现状及近期和远期保险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必要性;通过对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业务范围、承保能力、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科学论证,对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测算,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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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设立申请书

6. 保险公司开业申请阶段

(一)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1、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6、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7、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8、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开业申请书;
2、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3、公司章程;
4、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6、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7、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10、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11、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1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保监会审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