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四: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

2024-05-17 13:10

1.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四: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其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演变,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迄今已有二十余年,其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沿革形成了现今的规则内容呢?一起来了解一下。证券法历次修改情况正如图表一所示,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此后历经五次修改变化,演变成为现行的证券法规则,也就是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证券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4年8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三次对证券法作出修正;2005年10月及2019年12月两次对证券法作出修订。法律的修正一般指立法机关对法律部分条款进行的小幅度修改。证券法的三次修正均是对原有证券法个别条款的修改,并未增删原有证券法的条文数量;法律的修订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证券法历经两次修订,不仅大幅度修改了原有证券法的内容,而且条文数量也从最初的214条增加至240条,又减少至现在的226条。下面着重介绍下我国首部证券法及证券法两次修订的基本情况。首部证券法的诞生我国首部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每部法律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也是调整相应主体、分配相关利益的重要制度规则,证券法也不例外。在首部证券法发布之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起步发展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起到日益明显的促进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改变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的局面,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的立法工作开始启动,历经数年,最终付诸施行。这部证券法共12章,214条,明确了证券的范围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规定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虽然它的很多规则内容现在看起来已经不合时宜,但作为我国第一部证券法,为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形成初步框架奠定了基础,意义重大。证券法的第一次修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变化,原有证券法的许多制度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有证券法作出修订,并于2005年10月27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法,这部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比如: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对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增加了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完善了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的条件;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等内容。第一次修订后的证券法为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十几年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很多规则沿用至今,影响深远。新证券法时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法被称为“新证券法”。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新证券法明确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种类,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内幕交易、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的最高罚款数额。此外,还对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及落实中介机构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从此,可以说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新证券法时代。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离不开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新证券法包容创新的制度规则将会对平衡各方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激励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四: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

2.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八:我国《证券法》中证券定义的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其调整适用范围涉及对证券的界定。因此,回答“什么是证券”的问题就成了《证券法》的第一要务。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进行了相应扩容。通过追根溯源,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证券法》中证券定义的演变。《证券法》关于证券定义的规定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历经五次修改变化,但只有2005年10月和2019年12月对《证券法》的修订涉及到证券定义的修改,其余三次《证券法》修正时,证券定义均保持原有规定未变。每部《证券法》关于证券定义规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证券定义演变概况证券作为一种金融产品,随着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本身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与外延,证券立法很难通过概括性的规定来给证券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多采取列举形式,我国《证券法》就是通过明确列举加兜底条款规定的方式来定义证券范围的。我国首部《证券法》明确了证券的范围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明确列举股票、公司债券加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兜底规定的形式界定了证券的范围。首部《证券法》制定于资本市场起步伊始,所规定的证券品种还较为有限。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进行规定,对证券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容。新《证券法》对证券定义的扩容当前资本市场发展极为迅速,多类投资产品、具有证券功能性的产品不断涌现,原有《证券法》的规定已难以完全适应现状。为顺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新《证券法》对证券定义进行了相应扩容,明确规定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种类。此前,证监会曾于2018年制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为发行存托凭证提供了制度安排,新《证券法》将存托凭证纳入法定证券种类,为今后存托凭证的发行与管理提供了更高层级的上位法依据。此外,新《证券法》对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进行规定。2018年4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彰显了统一监管的理念,就资管业务制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此次新《证券法》的规定肯定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将其纳入《证券法》的调整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其法律适用位阶,引导其良性健康发展。至于原《证券法》中关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与交易的规定,新《证券法》则予以删除,这有利于厘清证券法与期货法的边界,为我国将来在期货法立法中作出统一安排预留了空间。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新《证券法》对证券定义的扩容,将符合证券性质的实质性融资活动纳入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满足资本市场的投融资需求,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四: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其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演变,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迄今已有二十余年,其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沿革形成了现今的规则内容呢?一起来了解一下。证券法历次修改情正如图表一所示,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此后历经五次修改变化,演变成为现行的证券法规则,也就是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证券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4年8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三次对证券法作出修正;2005年10月及2019年12月两次对证券法作出修订。法律的修正一般指立法机关对法律部分条款进行的小幅度修改。证券法的三次修正均是对原有证券法个别条款的修改,并未增删原有证券法的条文数量;法律的修订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证券法历经两次修订,不仅大幅度修改了原有证券法的内容,而且条文数量也从最初的214条增加至240条,又减少至现在的226条。下面着重介绍下我国首部证券法及证券法两次修订的基本情况。首部证券法的诞生我国首部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每部法律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也是调整相应主体、分配相关利益的重要制度规则,证券法也不例外。在首部证券法发布之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起步发展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起到日益明显的促进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改变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的局面,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的立法工作开始启动,历经数年,最终付诸施行。这部证券法共12章,214条,明确了证券的范围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规定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虽然它的很多规则内容现在看起来已经不合时宜,但作为我国第一部证券法,为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形成初步框架奠定了基础,意义重大。证券法的第一次修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变化,原有证券法的许多制度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有证券法作出修订,并于2005年10月27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法,这部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比如: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对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增加了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完善了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的条件;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等内容。第一次修订后的证券法为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十几年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很多规则沿用至今,影响深远。新证券法时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法被称为“新证券法”。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新证券法明确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种类,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内幕交易、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的最高罚款数额。此外,还对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及落实中介机构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从此,可以说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新证券法时代。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离不开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新证券法包容创新的制度规则将会对平衡各方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激励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四: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

4.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审核在我国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审核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证券发行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
(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
(三)公正原则对于什么是证券法中的公正原则,理论界争议颇大。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

5.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九:证券法的灵魂之信息披露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第五章新设“信息披露”专章,以专章规定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系统、明确地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本质体现,堪称证券法的灵魂。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信息披露制度。如何理解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公司以及与公司相关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要信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行为。一般来讲,信息披露包括证券发行时首次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后的信息持续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的桥梁。投资者正是通过阅读、分析、研判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信息来作为投资决策依据的。信息披露为何如此重要首先,信息披露是贯彻证券法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是所谓证券法“三公”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在其他法律中也有着较为鲜明的体现,唯独公开原则是最为体现证券法特色和核心的原则。此外,新《证券法》中“公开”一词出现的次数为72次,为“三公”原则中次数之最,可见其分量。而证券法中的公开原则正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得以具体实现的。其次,信息披露是化解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而信息披露与保护投资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作为信息的接收方,本身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而有些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受制于自身情况,更是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基于此理,证券法要求信息公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体例上看,增设信息披露专章进一步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新《证券法》增设信息披露专章,在形式上,体现了证券立法体例结构思路清晰,纲举目张,层次井然。在实质上,进一步凸显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好地保障了投资者获取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其二,从主体上看,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新《证券法》第78条增加了关于强制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规定,并且将“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还包括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等主体,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其三,从披露要求上看,新《证券法》不仅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还增加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并且对于“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还要求“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这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地理解披露的信息。其四,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新《证券法》第85条新增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披露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外,新《证券法》还对完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披露要求、公平披露原则、自愿披露行为、违反公开承诺的赔偿责任、完善监事披露要求、发行人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等内容予以了规定,可谓丰富且全面。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有效的警察。”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规定的完善必将对规范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积极作用。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九:证券法的灵魂之信息披露

6.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如果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但未经过批准,则构成违法发行证券,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核准机构可以是证监会,也可以是国务院其他证券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核准制不仅适用于我国公司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也适用于公司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也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国外上市。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人首次发行新股时,公司原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也称“老股转让”。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哪些情况构成证券的公开发行

《证券法》第十条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发行对象的不特定性,是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属于公开发行。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般涉及人数较少,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有一定联系,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非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但是如果特定对象人数过多,就失去了非公开发行本身所具备的人数较少的特征,实质上属于变相的公开发行。因此,界定公开发行还应当考虑人数。为此,证券法对特定对象的人数规定为累计超过二百人即属于公开发行。对人数规定为“累计”,目的是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核准和监管。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发行多少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这是一种概括性规定,即除前两项关于对公开发行的界定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
此外,证券法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范,即向二百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这是从发行手段上界定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

哪些情况构成证券的公开发行

8. 关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开发行中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综上,目前涉及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主要为《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其实已经基本穷尽了证券发行的情形,第(3)项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是法律上的兜底条款,给以后出台的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留下空间,这是法律拟定的惯例,目前尚无其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