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有哪些

2024-05-19 03:51

1.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有哪些

一、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概念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2、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的规定不同
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
3、生效的标志不同
质押担保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
4、担保期间财产损失的负责人不同
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
5、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的处理方式不同
债权人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6、债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孳息不同
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但孳息的所有权仍归质押人所有)在抵押中,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有哪些

2.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有哪些

一、 质押 担保与 抵押担保 的概念   质押担保:是指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 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 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民法典 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而 抵押 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2、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的规定不同   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   3、生效的标志不同   质押担保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   4、担保期间财产损失的负责人不同   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   5、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的处理方式不同   债权人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6、债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 孳息 不同   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但孳息的所有权仍归质押人所有)在抵押中,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 抵押权 人无权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  其实,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于前者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后者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如果大家理解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就不难理解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 是怎么形成的了。在知道了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区别以后,大家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了。

3. 比较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一、 抵押 与 质押 的概念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 时, 债权人 有权依照本 法规 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 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 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即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   二、抵押与质押权利性质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 土地所有权 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 担保物权 ,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三、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2、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 知识产权 等财产权利。  3、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四、权利设定中的不同点   除签订 抵押合同 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 注销登记 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质押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五、优先受偿   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当二者并存于同一财产时,就存在一个优先受偿还是平等受偿的问题。  对此《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也就是说,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不论二者产生的时间先后,抵押权人均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突出强调抵押的登记公示的效力。  由于法律规定质权的设定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见,而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仅仅以设立时间先后来确定受偿的顺序,将会使抵押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也必将影响抵押登记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关于 比较 质押担保与 抵押担保 的区别 ,我们要注意,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抵押和质押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但是,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

比较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4.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5. 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


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

6. 在担保方式中,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1、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应答时间:2021-12-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7. 抵押担保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一、权利质权的特征有哪些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具体有哪几种
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二是质权。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抵押担保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8.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一、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分别指的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体现在哪里?
1、都属于担保物权,都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
2、都是债权的从权利。
3、在债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都有权就标的物优先受偿。
三、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2、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3、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