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政厅会计网

2024-05-18 23:08

1. 江西财政厅会计网

江西财政厅会计网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官网—首页。
江西财政厅主管全省财政工作的组成部门,负责全省财政运行情况的稳定。江西财政厅会计网作为江西财政厅网上办事处,人民可以通过会计网了解到江西省政务信息、财政动态 等功能。同时江西财政厅会计网提供考取会计证书,网上报名、打印准考证、查询成绩等服务。

扩展资料:
一、江西财政厅联系方式
1、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5楼。
2、联系电话:0791-87287613 。    
二、江西财政厅主要职责
1、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决算。
2、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3、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财政厅官网—首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西财政厅

江西财政厅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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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西财政厅联系方式
1、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5楼。
2、联系电话:0791-87287613 。    
二、江西财政厅主要职责
1、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决算。
2、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3、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财政厅官网—首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西财政厅

3. 江西省财政厅处长名单

截至2020年5月,江西省财政厅处长名单如下:
一、苏昌平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政策研究处处长,分管办公室、综合处、政策研究处、国库处、政府采购监管处,政策研究室、国库支付局。  
二、黄平  
厅党组成员、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负责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工作,分管税政处、预算处、绩效管理处、预算编制中心、省财政绩效管理局。  
	三、李伟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经济建设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资产管理处、金融监管处、人事教育处、厅直属机关党委、江西财经职业学院、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财政投资管理中心、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四、王斌  
一级巡视员,分管农业农村处、扶贫处(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社会保障处、财政监督局(省政府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    
五、张耀霞  
一级巡视员,分管法规处、行政处、政法处、科技文体处、教育处、债务管理处、省财政信息中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六、程继强  
二级巡视员,分管会计处、机关事务处、老干部处、票据管理中心、财政干部培训中心、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PPP中心)、省中华会计函授,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井冈山财政干部教育基地、财政干部庐山培训基地。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财政厅-领导分工

江西省财政厅处长名单

4. 江西省财政厅的江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税发展战略,拟订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五)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七)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九)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在江西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十)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十二)承办江西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江西政务服务网

江西政务服务网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江西省信息中心承办的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阳光政务、互动交流、效能监察于一体,省市县统一架构、多级联动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按照统一导航、统一认证、统一申报、统一办理、统一查询、统一互动和统一评价的“七个统一”要求,打造“2+3”网上政务服务端口,通过“个人办事”和“法人办事”两个入口实现在线办理事项的全口径汇聚;通过“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阳光政务”三大功能实现网上行权、网上惠民和网上晒权。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同事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取得成功,如果有什么不懂得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帮助,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寻找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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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江西省财政厅官网

网址:http://jxf.jiangxi.gov.cn/
江西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69名(含纪检监察编制4名、专项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24名、副处级37名。

获得荣誉编辑 播报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4] 
2020年4月,获得江西省平安江西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度全省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先进单位”表彰。 [1] 
2021年3月,被江西省委、省政府给予“集体三等奖”。 [5-6]  
2021年6月22日,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党支部被江西省直机关工委公示为“江西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拟表彰对象。 [7] 
2021年8月5日,省财政厅被表彰为“2020年度江西省政府系统“五型”政府建设先进集体”。 [8]

直属机构编辑 播报

江西省财政公共服务中心
江西省财政事务中心
江西省财政资产中心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3] 

7. 江西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涉及地方财政收支等事项进行的检查、处理或者处罚。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地方预算收入的征收、支出;
    (二)地方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依法应当由财政部门监督的其他事项。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办理,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已实施检查的,下级财政部门不再重复实施检查。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或者根据举报和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开展检查。第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第八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当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第十一条  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者检查通知书副本。第十二条  检查组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财政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提交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和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查证。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事项的有关情况及建议;
    (四)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者说明。
    检查报告应当由检查组组长签名。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检查结论;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六条  一般事项的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重大事项的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或者集体研究审定。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财政部门必须将有关材料移送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财政部门必须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江西省财政监督办法

8.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接受财政监督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的审核、检查、监控、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对本省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坚持源头监管、动态监督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承担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

  (六)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管理、注销;

  (七)财政收入票据的管理、使用;

  (八)政府采购活动;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财政监督事项提请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和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开展财政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监督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监督对象或者财政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被监督对象认为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在决定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回避之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停止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 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监督对象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应当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但提前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以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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