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05 22:15

1.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电影制片厂;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三、国营电影院(县以上的专业电影院为主、兼顾影剧院和开放俱乐部。以下均简称电影院);
  四、其它国营电影企业。第三下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四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逐级上缴、分级管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按规定上缴后,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实际上缴额的40%回拨给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电影院维修改造。60%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用于资助电影制片企业、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补助,以及对电影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五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须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财政厅(局)分别指定的银行设立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储存,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备案;
  二、负责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回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给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
  三、审核申请资助的故事片、儿童片文学剧本的资助数额;
  四、审核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上报的制片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计划和核准借款或补助数额;
  五、审核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上报的制片厂流动资金部分借款数额;
  六、审核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补助,以及电影企业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的资助;
  七、核拨经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的资助;
  八、对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实行业务指导,并对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等情况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电影局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八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电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按期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的银行专户;
  四、审核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计划和补助、借款数额;
  五、审核本行政区内电影企业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资助,及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电影企业的补助申请,并上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六、负责总结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使用情况,于每年二月份向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书面汇报工作。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人员具体组成和职责,由省级管委会制定,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备案。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第十条 对重点影片的资助。
  一、表现党、国家、军队重大历史事件,或以描写担任和曾经担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包括党的创始人和相当于常委的领导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政协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业绩为主要内容的重大历史故事片,成本超过二百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二、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特别是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革命斗争为题材的重点历史故事片,成本超过一百八十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三、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为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及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重点故事片,成本超过一百四十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四、国家资助拍摄的革命历史和现实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认为影片的思想艺术质量较高的,发行满二年后累计发行权费收入低偿不了本厂投入的摄制成本的,并经核实实际成本不超过原计划成本,制片厂确有困难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酌情给予资助。如果由于拍摄原因致使影片思想艺术质量不高而发生亏损,由制片厂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五、对儿童故事片,原规定由中影公司给各厂的优惠收购和补助办法不变。
  六、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确认的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酌情给予资助。
  七、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确认为优秀的未受资助的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和故事片,对制片厂酌情给予奖励性资助。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广电部)、财政部等五部委重新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3. 影视行业的流动资金有哪些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哟影视行业的流动资金有哪些:1、银行融资,常见以房产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为主,以版权质押为辅的担保方式,一般是为影视企业提供1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融资(债权性)电影现状未来不确定性,主要的金融服务是需要确定,哪一些有保障的方式,周期是一年,因为你即便给他一年他票房没有回来就必须要他拆东墙补西墙就会带来很大的困扰,不能满足这个需求就是体现在传统信贷方式与影视行业,轻资产为抵押,与行业不匹配的。还有传统信贷方式的期限、额度与影视项目实际运作周期、资金需求大小不匹配。传统信贷方式未考虑到影视企业团队、人才、创意、渠道等无形资产的核心价值。2、私募股权融资,多数投资于企业股权,很少单纯投资于具体项目,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专项电影基金,金融机构和影视公司联合发起,募集资金投资于影视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项目。私募股权一般不直接投资具体的影视项目。私募股权投资追求高收益,一般投资于影视企业,会稀释企业股权,企业融资成本高。为追求短期回报和高收益,基金也投一些短期可带来回报的单部电影、电视剧、单挡电视节目等。3、专项电影基金多投资于指定影视企业的电影项目。重点支持作为发起方的影视企业拍摄的电影项目,其他影视企业很难获得融资机会。国内专项电影基金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金成立踊跃、实际投资项目谨慎。4、民间投资,影视圈外的私人资本(有资金实力的企业主等非专业人士),投资于影视项目。民间投资非专业化运作,追求短期收益,风险高。电影圈外人士投资电影项目,运作不专业,投资不具有可持续性,追求短期利益,风险高。目的各异,可能干扰具体影视项目的制作,导致项目失败。5、多方投资合作拍摄,电影产业链各环节及相关投资机构共同合作,共同出资拍摄电影的方式,有助于发挥各方优势,实现电影票房最大化,降低制片方的投资金额与分散投资风险。多投资于拍摄需求资金量大、风险高的影片,利益方较多,易出现不稳定因素。投资方过多,观点不一致时,易出现纠纷和冲突。投资方追求短期高额收益,缺乏投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哟【摘要】
影视行业的流动资金有哪些【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哟影视行业的流动资金有哪些:1、银行融资,常见以房产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为主,以版权质押为辅的担保方式,一般是为影视企业提供1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融资(债权性)电影现状未来不确定性,主要的金融服务是需要确定,哪一些有保障的方式,周期是一年,因为你即便给他一年他票房没有回来就必须要他拆东墙补西墙就会带来很大的困扰,不能满足这个需求就是体现在传统信贷方式与影视行业,轻资产为抵押,与行业不匹配的。还有传统信贷方式的期限、额度与影视项目实际运作周期、资金需求大小不匹配。传统信贷方式未考虑到影视企业团队、人才、创意、渠道等无形资产的核心价值。2、私募股权融资,多数投资于企业股权,很少单纯投资于具体项目,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专项电影基金,金融机构和影视公司联合发起,募集资金投资于影视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项目。私募股权一般不直接投资具体的影视项目。私募股权投资追求高收益,一般投资于影视企业,会稀释企业股权,企业融资成本高。为追求短期回报和高收益,基金也投一些短期可带来回报的单部电影、电视剧、单挡电视节目等。3、专项电影基金多投资于指定影视企业的电影项目。重点支持作为发起方的影视企业拍摄的电影项目,其他影视企业很难获得融资机会。国内专项电影基金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金成立踊跃、实际投资项目谨慎。4、民间投资,影视圈外的私人资本(有资金实力的企业主等非专业人士),投资于影视项目。民间投资非专业化运作,追求短期收益,风险高。电影圈外人士投资电影项目,运作不专业,投资不具有可持续性,追求短期利益,风险高。目的各异,可能干扰具体影视项目的制作,导致项目失败。5、多方投资合作拍摄,电影产业链各环节及相关投资机构共同合作,共同出资拍摄电影的方式,有助于发挥各方优势,实现电影票房最大化,降低制片方的投资金额与分散投资风险。多投资于拍摄需求资金量大、风险高的影片,利益方较多,易出现不稳定因素。投资方过多,观点不一致时,易出现纠纷和冲突。投资方追求短期高额收益,缺乏投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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