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自由执业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2024-05-19 06:25

1. 导游自由执业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亲您好(一)导游自由执业容易蓝管难之前,依照旅游人员的实际管理条例表明,导游带团要通过旅游企业的相应委托,而在其政策落实之后,持证导游只需在自由执业网约平台注册即可接受游客的预订,进行导游活动,这样导游在游览景点、旅游住宿、旅游购物和娱乐活动等自费项目的安排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度,脱离了传统旅行社给导游的监管,这样在导游服务的过程当中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诸如欺输游客:胁迫消费者消费:与商家勾结暗箱操作等问翠。因此,因此无论是对导游注册平台前的监督,还是导游带团过程中的监督和导游活动结束之后的游客评价监督,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及社会全员监督,以实现导游自由执业的良性有序发展。(二)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保障难【摘要】
导游自由执业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提问】
亲您好(一)导游自由执业容易蓝管难之前,依照旅游人员的实际管理条例表明,导游带团要通过旅游企业的相应委托,而在其政策落实之后,持证导游只需在自由执业网约平台注册即可接受游客的预订,进行导游活动,这样导游在游览景点、旅游住宿、旅游购物和娱乐活动等自费项目的安排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度,脱离了传统旅行社给导游的监管,这样在导游服务的过程当中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诸如欺输游客:胁迫消费者消费:与商家勾结暗箱操作等问翠。因此,因此无论是对导游注册平台前的监督,还是导游带团过程中的监督和导游活动结束之后的游客评价监督,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及社会全员监督,以实现导游自由执业的良性有序发展。(二)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保障难【回答】
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难度增大 自由执业试点推行,虽然导游的执业模式发生了变化,行政管制变得宽松,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导游执业行为的监管并不能放松。线上自由执业推行,增加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回答】

导游自由执业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2. 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效果如何?

自由执业,导游喜忧参半
“现在,社会上很多人不理解导游工作甚至骂导游,可又有多少人真正关注过我们导游的生存和工作状态?我们导游大多数都没有固定收入,更鲜有旅行社给我们上保险。”天津导游李静告诉记者,导游带团都希望游客开心,做个受游客欢迎的好导游,谁又愿意当“导购”?“说实话,各个旅行团都是我们从旅行社‘买’来的,如果游客不另外消费,导游自己就要往里倒贴钱,这样连基本的生活费都挣不回来。”

“黑导游”、强迫购物、甩客……近年来,面对跟团游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游客感到“很受伤”。时下,游客已经能够通过互联网预订机票、景区门票、酒店餐饮等标准“产品”,如果再能通过专业平台自主预订导游服务,游客就可以得到更好更贴心的旅游体验。
如今,放开导游自由执业,导游执业渠道由单一旅行社委派,转变为旅行社、互联网平台以及其他旅行服务机构等多元选择。游客可根据网络评价和个性化需求自主选择导游,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费。
记者调查发现,在绝大多数受访导游中,对于自由执业作为导游从业的新方式、新渠道是认可的。数据显示,81%的导游愿意参与自由执业工作,其中46%非常愿意参与导游自由执业;15%的导游对试点工作态度一般,4%的导游不愿意参与导游自由执业。
目前,我国导游分为签约导游和社会导游两种。前者归旅行社管理,有底薪和保险,劳动权益相对有保障;后者属兼职人员,无固定收入、无社会保险、工作稳定性差。根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数据,截至目前,全国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数为95万人,其中社会导游人员数量占全国导游人员总数的70%左右。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长彭志凯认为,放开导游自由执业,可以直接提高导游收入。导游对于各项收费都可以明码标价,并建立自己的精品线路来提供服务,用服务和内容建立口碑和带给游客的优质服务体验。“有了口碑和服务体验,游客也会愿意掏钱‘埋单’,有助提升导游群体的社会地位。”彭志凯说。
“随着导游自由执业的放开,之前的零团费、强迫购物等乱象将会逐渐消失。”浙江导游叶培梦说,因为设立导游服务预约平台,导游服务得好不好,游客在平台上一目了然。优秀导游将会脱颖而出,而那些平时在带团服务中有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终将被淘汰。
然而,让导游们普遍关心的还有:自由执业后收入如何计算?游客索赔投诉如何处理?如何购买责任保险?这3个问题成为导游群体关注的重点。
海南导游詹海养认为,明确导游自由执业的收费标准,健全申诉机制和程序尤为重要。根据通知,参与自由执业的导游应具有导游自由执业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笔费用应该由谁付?怎么付?由于导游未来一年的带团数量和人数处于未知状态,如果保费由导游承担,导游带团收入又不抵保费的话,就会影响导游参与的积极性。”詹海养说。

还有人担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信力。一些导游表示,如果有游客在提前预付导游服务费后,对旅游过程中导游的服务不满意,要求减少支付费用,能否得到退款?如果遇到游客评语为一般或差评时,导游的服务费是否就没有了?
旅游企业,试水网约导游
面对新政,各大旅游企业普遍看好,纷纷试水“网约导游”。记者了解到,自5月正式启动线上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以来,国家旅游局已陆续同意在携程网、途牛网、同程网等8家旅游企业开展导游管理改革创新相关试点工作,并在责任保险、应急预案、培训等方面拿出相应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旅游者追求个性化自助游、自驾游,选择不跟团自由行的游客比例不断攀升,约70%左右。对此,再把导游和旅行社捆绑在一起,无论是执业范围还是执业通道,都是不畅通的。
“作为8家试点之一,携程率先推行了‘互联网+导游领队’新模式,并上线导游预约平台,形成购买、支付与评价导游服务的闭环系统,明码标价透明服务。”携程旅行网客服总监钱军说,此前,市民通过在线旅游平台主要是预订机票、酒店、旅游团等标准产品,如今预订线路时,通过旅游平台可以在网上提前看到导游的资质,包括游客点评、从业经验、带团记录、诚信档案、价格、导游证号等都将有显示。游客点击预约心仪的导游并在导游接单后就可签署电子合同。
同程网则建立了导游评价平台,建立导游信息库,提供导游评价大数据分析功能,实现对评价内容的管理,精确监控导游的服务。途牛网在业内率先自主研发启动业内首个“导游管理系统”,根据客人满意度和领队所带团期等指标将领队分成普通、银牌、金牌三个等级,以客户回访评论、出团量为考核依据对导游进行评分。
除了旅游部门批准的8家旅游试点企业在积极建设网约导游平台,目前市场上也出现一些创业团队在试水网约导游相关产品的开发,供游客在线联系预订。这些“网约导游”,通常兼具司机、导游、摄影师等多职,但他们不一定都是导游出身,可能是旅游目的地的学生、当地人,凭借对特定旅游目的地景区、路线、美食商店较为熟悉,吸引一批游客追捧。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逐步开展,加入到网约导游平台的企业会越来越多,“网约导游”也会更加规范化。今后,旅行社将不再需要签约很多固定导游,用人负担将降低不少。上海锦旅总经理董明说,导游逐步社会化,可以为公司减轻很大负担。目前这一块,全年的负担在500万至600万元,如果能减去200万元左右,企业会轻松很多。
网约导游,不是撒手不管
有人担心,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在执行和监控上难度会很大,相比旅行社的实体经营,网约导游服务一旦出现纠纷该如何解决?比如,传统旅游模式下,如果出现意外,与旅行社有合同关系的游客可起诉旅行社,但网约导游是与导游个人签订服务合同,如果起诉导游个人,维权难度会不会增大?
自由执业并不意味着撒手不管。国家旅游局召开全国导游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通报,今后如果自由执业的导游向游客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或向旅游者兜售、变相兜售物品,或欺客、宰客,强迫游客购物,经游客举报核实,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现实中,携程旅游网实施“双向保障”,维护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所有预付交易,游客都必须确认自由执业三方合同。行程结束后,游客需在平台上确认导游的服务,确认后,平台将游客支付的费用打款给导游。如果合同约定的导游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携程将对游客实施“先行赔付”。为应对导游服务以外的意外风险,平台会提示游客出行前购买旅游意外险。
“对于导游,携程除提供超大客流量的支持,平台还赠送导游自由执业责任保险,试点期间免收佣金。”钱军说。
目前,《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中期评估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2170名游客中,有78%的游客支持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大多数游客对试点工作持乐观态度。
旅游达人吴刚认为,试点导游自由执业,借助互联网技术搭建导游统一预约平台,让导游和游客在透明机制下进行双向选择,有利于双方信息对称,从而促使市场定价趋于更加科学合理。“而导游不再受旅行社盈利目标的制约,靠自己的真本领吃饭。这样不仅能够遏制旅游市场乱象,也有助于导游回归到提供有价值的服务上来。”吴刚说。
记者从携程获悉,十一长假之前,网约导游平台上线后很快就有客户下单,最先获得订单的是来自桂林的一位李姓导游,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一位来自广州的苏姓游客预订了9月30日桂林徒步向导服务,价格200元。
据统计,目前,游客实际支付的导游费用,平均每天从200至800元不等,费用区别比较大,说明导游自身的价值不同,不同客人的需求也有差别。携程旅游专家预计,国内导游自由执业的平均价格在每天500元左右。
“网约导游是新生事物,线上导游需要线下监督,只有严格监管才能保护游客正当利益。”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韩玉灵说,目前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如何避免网约导游带来的新问题,理顺导游、游客、平台、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之间的责任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她建议,政府部门必须出台相关法规,对自由执业的导游以及提供网约导游服务的平台加强约束,明确导游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完善旅游保险和赔偿制度,避免出现政策真空。
“规范网约导游,除了对违规导游秋后算账,更重要的是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翟向坤表示,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在审核导游资质过程中,可以接入行政处罚记录、征信系统等相关信息,严把自由执业导游注册关。

“放开导游自由执业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大势所趋。”韩玉灵说,放开导游自由执业,无疑是旅游行业管理的一次重大转型,也是释放市场活力的最好途径。短时间内,导游自由执业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长远来看,基于利益诉求,风气会得到好转。
什么是导游自由执业
导游自由执业,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上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网络平台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的执业方式。线下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等机构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的执业方式。

3. 怎样看待「我国将放开导游自由执业,取消导游必须经

作者:蒙面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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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问的是如何看待新规,大部分都答非所问。
我的几点看法:
首先,对于导游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利好。导游职业自由化,剪除了职业束缚,意味着导游这个职业将成为一个真正的个体经济者。导游作为一个卖家出售自己的服务及所掌握的资源信息直接面对游客方,破除了中间环节,集销售、服务、收益者三位于一体,将极大的提高自身的积极性及对客服务满意度。
另一方面,对于游客来说,也是一个利好。现今的旅游交易链过长,业务转组团,组团转地接,地接专线,专线转导游,层层转包,最后轮到导游背锅,而作为买家的游客,也没捞到好处,千般忍受低品质的旅游产品,。。。这个锅其实本不应该产生的。
传统旅游的这种模式是基于多少年前信息、交通沟通不畅通的,交易安全无法保障的前提下产生的,而现在在一个大爆炸时代,这些不再是壁垒。
现在的互联网技术、第三方安全交易体系、旅行安全保险等成熟的社会配套体系,都足够支撑C2C的游客直接面对导游的新业务模式。
C2C将直接斩断过多的中间环节,体现高性价比,让游客的钱花得更有所值。
当然,对于旅行社来说。
这不是一个什么好事!
我一直认为纯粹的传统旅行社门市门店将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或者会以另外一种方式出现,导游职业自由化政策可能不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绝对是在这匹老骆驼身上插了重重一刀。
聪明的旅游行业资源商应该会看到一个趋势,作为未来旅游目的地最大的一个直接对客销售渠道,导游的角色价值将会更会受到重视。事实而言,很多二、三级景点资源一直是在依托导游引导的游客二次销售,以后,会逐渐漫延到全旅游产业链资源。
导游在资源销售中的作用,将重新定位得更高。

怎样看待「我国将放开导游自由执业,取消导游必须经

4. 提出导游自由执业的目的是什么

导游自由执业,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上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网络平台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的执业方式。线下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等机构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像携程旅行网的“互联网+导游领队”举措。网上报名携程自营出境游产品,跟团游客可以在网上提前看到领队怎么样、客人点评、人气值、个人游记等。从携程建立的全国性导游信息库,任何一个团的导游服务都会被精确监控到,并将与其订单、点评匹配,最终利用大数据实现对导游的质量管控。
与携程网相似,同程网也建立起一个导游评价平台,主要有四大功能:建立导游信息库,动态管理导游基础信息;向旅游者开放导游评价提交功能,允许用户针对导游服务提交文字、图片等形式的评价内容;实现对评价内容的管理,对用户提交的评价进行审核、问题跟踪,并对相关用户进行回访,回复用户评价;导游评价的大数据分析功能,根据评价数据形成指标体系,并与导游薪资关联。携程和同程的导游领队点评系统目前还是应用于团队旅游,但其技术探索可以迅速使其转化为导游执业的线上交易平台,如同汽车出行服务的“滴滴”和“优步”。长期以来,我国对导游行业的管理都沿袭了传统的管理思路。随着旅游产业化进程的启动,旅行社成为组织旅游活动的主要载体,导游服务成为旅行社团队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变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导游和旅行社变成不可或缺、彼此依赖的关系。同时为了便于对兼职导游的管理,我国的行政法规以及现在的旅游法,都规定导游必须经过旅行社委派才能从业。
由于旅行社行业供过于求竞争惨烈,加上相当多的游客贪图低价,导致零负团费模式泛滥成灾,导游由于不能自由执业,高度依赖旅行社,因此常常被裹挟其中,不仅导游服务的独立价值客观上得不到承认,而且因为异化为“导购”而时常成为消费冲突的焦点。与此同时,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追求个性化自由自在的自助游、自驾游,其中也孕育了大量对于导游服务的需求,但受制于现有的导游管理体制,旅游者如果不通过旅行社,就根本不能合法购买到导游服务。
导游服务本身是一种劳动力商品,其价格必然由供求关系决定,但前提是这种供求关系应该以信息对称、真实反映导游服务与游客需求的市场化配置状态为基础。因此,给导游松绑,凸显导游服务的独立价值,实行导游自由执业就是必由之路。有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动的政策试点,下有携程、同程等在线旅游企业的平台技术探索,“政策+平台技术”的珠联璧合,导游自由执业看来是水到渠成,必将出现导游、游客、旅行社和交易平台多方共赢的局面。

5. 详解什么是导游自由执业,导游自由执业发展前景分析

1、导游与旅行社:从“单一委派”到“双向选择”

《旅游法》规定:导游必须由旅行社委派才能执业。也就是导游通过其它主体委派执业,是违法行为。

改变这一隶属关系,是导游自由执业改革的核心,使导游不在再受制于旅行社这“单一渠道”,可以通过旅行社、网络平台、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获取执业机会。

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脚步声。市场是先知先觉的,而改革则往往是对市场的后知后觉。现实中,不少导游已经处于类似于自由执业的状态,未与旅行社签订雇佣合同直接受旅行社委派执业;同时,酒店宾馆、游客中心、度假区也会根据市场需求,为导游执业“牵线搭桥”。因此,开放导游自由执业,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事实确认”,认可自发的“市场创造”。

导游自由执业催生了导游与旅行社的新关系——从“单一委派”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其一,导游从旅行社中解放出来,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机构,与游客建立更加直接的供求关系,解除或削弱了导游对旅行社“人身依附”和“利益依附”。

其二,旅行社也从“养导游”中解放出来,通过互联网平台选择适应自身的优秀导游,或者根据市场的临时性需求,便捷地获得导游服务,不被强制性和导游签订长期雇佣的劳动合同,也就降低了经营成本。

由于原先的模式是导游必须受旅行社委派执业,使导游在旅游服务链中成为旅行社的下游,处于利益链条的最低端,在利益分配中发言权最弱。旅行社往往把“低价”当做竞争手段,将风险传导给处于服务链最低端的导游。

导游自由执业改革,有利于打破固有链条关系,使导游由服务链末端向前端转移,导游成为一定的市场要素独立发挥作用,靠优质服务、知识专长获得执业机会,形成正向引导的市场导向,有利于打破“不合理低价游”固有利益链条,倒逼旅行社转变低价的竞争模式。

2、导游与游客:从“指定派遣”到“自主选择”

旅行社一般招徕组织团队游,经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一般只服务于团队游客。导游串起了包价团的所有环节,包价团的服务都要通过导游的服务来体现。

但是,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却几乎没有话语权。游客主要根据线路、价格来选择出游产品,暂时还没有办法和行程中的其他元素一样,在线路产品预订时就将导游固定下来。

导游作为一线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游客与导游不能建立直接的供求关系,导游不能直接接受游客的选择,直接面对游客的评价,也就难以经营出自己的品牌与服务特点。

但是,我国散客趋势越来越明显,团队游占比越来越小,全国注册导游证的人数约80万人,其中旅行社长期聘用导游不到20万人,约占持证导游不到29%,旅行社提供导游就业的岗位十分有限。游客快速增长的出游选择,并没有多少投注到旅行社上。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带来的“红利”,并没有多少“外溢”到旅行社上。

有怎样的市场格局,就必须有与之对应的公共管理。跟团游的萎缩,自由行的兴起,都要求导游群体摆脱僵化的隶属关系、摆脱“旅行社委派”的工作模式,转而以个体化的优质服务,来满足游客关于精致旅游的期待。

导游是由其工作性质的相对独立性、服务的相对专业性决定的,主要聚集于专业性讲解与向导工作,在旅游业深度细分的背景下,导游自由执业,意味着导游服务回归以游客满意为中心的价值导向,无疑是对导游个体价值的再发现。

3、导游与执业平台:从“单一途径”到“多元渠道”

由于政策原因和行业操作习惯,导游主要依赖旅行社提供“工作机会”并获得收入,并且主要收入模式靠旅行社的“安排”。虽然有的旅行社做了一些“优化”,但根本上传统旅行社的商业模式没有发生改变。

导游服务存在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导游依附旅行社,信息接收渠道较窄,通过线下旅行社找到的需求有限;另一方面自助游客人与旅行团需要导游服务,却找不到相应导游。

导游自由执业旨在改变这一现状,使旅行社不是唯一的委派主体,让更多主体配置导游资源。日益普及的移动互联网正深入改造传统行业,导游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自己,提供导游和讲解服务,可以接到更多的工作,同时让游客更加便捷地找到导游,这就消除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平台+导游”是旅游业的新风口。通过互联网等媒介达到供求双方的直接连接,构建充分利用闲置资源的“分享经济”,填补了市场对于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巨大需求的不足。互联网平台控制了市场较大的份额,将拥有更强的议价定价能力,更大的话语权。

导游自由执业是一种全新的利益分配标准,也是一套全新的利益激励方式,导游群体在整个旅游产业链中的存在感与话语权,都会获得极大提升。其它环节的“议价权”不强,“话语权”不强,各种交易将受制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4、导游与旅游部门:从“单一执法”到“社会监督”

传统的监管是这样的,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监管部门来监管,也就是导游提供什么劣质的服务,只要监管部门不知情,不掌握证据,游客的利益受侵害就难以得到保障,导游的行为就难以被处罚,违法成本也就较低。

这种监管模式要求监管部门非常多、对经营行为的监控全覆盖。但是实际上,行政支出是有限的,执法人员也不是无限多的。

怎么让接受服务游客对提供服务的导游进行监督、评价,让利益关联者相互监督,才是最好的管理方式。导游和游客相比,游客是大多数,导游和监管人员相比,导游是大多数。用少数监管多数是难题,怎么用多数监督少数,才是监管的最大利器。

为此,把游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无数游客一起参与点评,就描绘了导游的执业轨迹、服务优劣,从这条轨迹去判断一个导游的服务质量,总比一次两次的印象来的准确。

详解什么是导游自由执业,导游自由执业发展前景分析

6. 《导游管理办法》对导游日常执业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办法对导游日常执业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导游证和身份标识佩戴、导游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处置等。重申了领队的备案管理制度,指明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办法还细化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导游执业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等十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导游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导游队伍建设和服务水平关乎行业形象、事关旅游业长远健康发展。下一步,国家旅游局还将积极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功能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充分保障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新时代下法治化、市场化导游管理体制机制。

7. 「行业」导游自由执业面临哪些困难

(一)导游层面



一是如何得到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导游自由执业分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上方式是在旅游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平台与客人直接预约,线下方式是在自由执业业务机构(指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旅游景区游客中心等)与客人预约。大家知道,国内成熟的旅游目的地,执业导游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导游的执业推介相似度很高。在海量、类似的导游推介信息中,除非导游供不应求,否则,要被客人迅速挑中,绝非易事。



二是如何保证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导游“通过第三方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收取合理报酬”,这涉及三个问题:第一是如何定价。因为自由执业导游“不得从事讲解、向导以外的其他业务”,因此其收费标准肯定比传统旅行社带团导游要高。但高多少,由谁定,客人是否接受?第二是如何顺利得到报酬。导游服务结束后,第三方平台电子支付报酬时必定要得到客人的确认,但若是客人不确认怎么办?若导游和游客因导服费而频繁诉诸法律,导游和客人的时间成本、政府的行政成本就太大了。第三是如何保证导游自由执业后收入水平与原来旅行社委派基本相当。导游自由执业并没有解决“无工资底薪、无劳动保障”的现状,只是不再承担“零负团款”的压力,由于只能从事讲解和向导业务,挣钱的机会相应减少。要想达到旅行社委派导游的收入水平,难度很大。



(二)企业层面



在《管理办法》中,为导游自由执业提供支持的企业有线上、线下两大类,它们都要与自由执业导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企业和导游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企业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利润薄。对导游提供了平台服务,肯定要对导游收费,但费用标准应当处于低价位,否则,就与传统旅行社对导游的收费无异了;二是责任大。企业对执业导游负有资格审查、业务推荐的义务。若出现导游被投诉,企业还有“先行赔付”的责任。因为风险大利润小,线上线下企业的积极性不会很高。



(三)政府层面



导游自由执业后,剔除了“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环节,也相应没有了旅行社对导游执业活动实施监管和承担责任的环节。旅游目的地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导游执业活动的管理由“相对集中的旅行社管理”变成“分散的导游个人管理”,因此,工作量会大幅增加。同时,由于“导游个人”与“旅行社企业法人”在承担风险上的实力差距,一旦出现急、难、险、重等突发事件,旅游目的地政府承担的责任也会大幅增加。


 解决困难的对策


要解决导游自由执业存在的困难,需要试点地区政府、为导游自由执业提供支持的企业以及导游个人三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一)政府层面



一是要明确自由执业导游的地位和作用。《管理办法》规定,“导游在开展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可以自主选择从事自由执业或者接受旅行社聘用委派执业。”也就是说,导游若从事自由执业,需通过线上平台预约或线下机构预约,导游与线上平台和线下机构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导游若不从事自由执业,则需通过旅行社委派,导游和旅行社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导游可以在不同的时段,分别从事自由执业或旅行社委派业务。因此,导游自由执业只是新开辟了一条导游从业的渠道,减轻了导游的负担,提高和丰富了旅游服务市场的供给水平。自由执业导游并不是传统所指的“个体户”。



二是要为导游自由执业创造成长的环境。导游自由执业颠覆了传统的导游执业模式和赢利模式,在短时间内还不能得到导游、游客、涉旅企业和社会的理解,因此需要试点地区政府强有力地推行。一要支持建立便捷、权威的线上线下预约平台。线上平台应当全国统一,建议由国家旅游局与大型电商集团合作开发,各省市对接使用。鉴于线下平台涉及的三大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等)有较多的公共服务职能,建议由试点区政府统一开发线下导游预约智能系统,交三大中心对接使用。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要对“入驻”导游进行分类管理,便于客人按个人喜好进行筛选。同时,可派公职人员进驻线下企业办公,提高平台的公信力。还要动员符合条件的导游积极“入驻”平台,不断提高平台的业务量和赢利能力。二要指导建立科学合理的导服费定价和收取机制。要指导当地导游协会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合理的导服费标准,并广泛宣传,得到广大游客的理解和支持。三要建立完善“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四位一体的联合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导服纠纷。严厉打击削价竞争行为。



三是要鼓励保险企业积极与新的市场需求对接,开发适当的险种。导游自由执业是对传统旅游接待的变革,必将形成新市场,产生新需求。建议由试点区政府牵头,支持一家保险公司和辖区内所有线上、线下企业及自由执业导游对接,开发新的险种,满足市场需求。在这一方面,张家界有成功的范例。从2012年开始,张家界市旅行社协会和中国平安产险张家界公司合作,共同研发了旅行社团队意外保险,该险种投保额低(5元/人/团),赔付面宽(覆盖湖南全省和武汉市、铜仁市)、赔付额高(最高可达30万元/人),很大程度化解了旅行社的经营和导游带团风险,达到了旅行社、保险公司双赢的结果。



四是要建立健全快捷高效的游客投诉处理和应急反应队伍。针对导游自由执业带来的市场监管和应急处突业务骤增的实际,试点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快捷高效的投诉处理和应急处突队伍。张家界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适应全国旅游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和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需要,张家界市在成立旅游巡回法庭的基础上,今年5月成立了旅游警察支队,旅游工商分局、检察院旅游检察室将在年内成立。



(二)企业层面



为导游自由执业提供支持的线上、线下企业,首先,要提高认识,增强试点的主动性。散客游、自由行是当前旅游市场的两大趋势,为游客提供可选择的导游服务,将会直接增加游客的体验度和满意度,从而提高游客对企业的信任度。而大量导游“入驻”企业,必将带来大量商机。因此,支持导游自由执业,既是企业适应市场的需要,更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其次,要主动为导游服务。线上、线下企业与导游虽然是平等合作关系,但企业法人与导游个人相比,居优势地位。因此,企业要放下身段,主动搞好导游自由执业的相关配套服务,用细致、周到、热情的服务,吸引导游“入驻”平台。张家界宝峰湖景区的实践值得借鉴:该景区从2010年开始,连续三年为在张家界执业的导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10万元,每年总保额超过3亿元,景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导游个人层面



一是要明确自由执业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觉性。自由执业,既拓宽了执业平台,又增加了展示自我的机会,更丢掉了压在身上的经济包袱,有利于导游个人全面发展。二是要善于提炼自己的优势和特点,增强主动性。特别是线上线下的导游情况介绍,一定要主动参与,字斟句酌,用煽情的图片和文字迅速抓住游客的心。三是要热情周到地为游客服务,增强感染性。由于导游是游客自己挑的,加之没有加点、购物等另行收费项目,游客对导游没有防范抵触情绪。导游要苦练内功,提高讲解、向导技巧,用周到细心的服务,感染游客,得到好评。四是要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游客的监督,增强纪律性。线上、线下平台拓宽了导游执业渠道,但由于与国家旅游局“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对接,也扩大了导游违规行为的负面影响。因此,自由执业导游一定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游客的监督。

「行业」导游自由执业面临哪些困难

8. 按照导游管理办法,国家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九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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