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下关于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的税金问题

2024-05-18 23:45

1. 您好~我想请问下关于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的税金问题

第一,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如果仅仅只是安装费,没有在上述列举不征营业税的范围内,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应交纳3%的营业税。
 
第二,而在安装指导过程中,发生了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等,这部分服务费则根据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交纳3%的增值税。
 
第三,无论是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后,按照实际的服务费(扣除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后的余额)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国发[2000]37号减为 1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如果我国与日本签定有税收协定,缴纳比例按照税收协定执行。

您好~我想请问下关于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的税金问题

2. 支付境外服务费如何扣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的20%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服务费亦称“服务业价格”或“服务业收费”。所谓“服务业”,是指以一定场所、设备、工具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业统称。服务业通常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概念:狭义的仅指为生活服务而且以体力为主的方面,广义的指从事各种非物质生产劳动的行业,包括智力服务和体力服务以及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等方面。

服务费的范围和服务业的概念一样也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费范围仅包括旅店、沐浴、理发、洗染、照相和各种修理服务等的价格,一般系由服务成本、企业利润和税金构成,广义的服务费范围还应包括律师收费、注册会计师收费、技术或经营管理咨询费等。
其收费标准一般由各主管部门制订,并监督执行。服务费应按优质优价、分等论价的原则制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3. 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技术服务费,需要代扣哪些税

1、如果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或者税务协定规定可以免税的,不需要代扣所得税;
2、一般情况下, 不管其是否设立机构场所,均按25%计税的;
3、企业筹划时需要先看税务协定,如果可以免税的,就不用申请了,如果需要交税的,可以考虑设立机构场所(需要评估税负)

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技术服务费,需要代扣哪些税

4. 支付境外公司技术服务费应如何税务处理?

  1、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不太愿意办理税务登记,而提供劳务所得不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采取指定扣缴的办法。
    2、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一般就是接受劳务的中方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3、接到《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的中方企业,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5. 支付境外公司技术服务费应如何税务处理?

  1、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不太愿意办理税务登记,而提供劳务所得不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采取指定扣缴的办法。
    2、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一般就是接受劳务的中方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支付境外公司技术服务费应如何税务处理?

6. 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缴纳税金?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所以A公司要按技术服务计缴增值税;您公司对外付款时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根据税收协定,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是: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所以,A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形成经营活动的场所、机构,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该营业利润在A公司该国交所得税,不在中国交所得税;若构成常设机构,应当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有25%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政策,对境外支付经营费用款项的涉税情况分类如下:

一、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要交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境内的增值税业务是:

1、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不动产相关的销售或租赁中,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3、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的,矿产资源在中国境内;

4、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5、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特殊情况

以下境内单位作为购买方,购买境外单位的业务,不属于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有形动产;

根据以上规定,向境外单位支付我国增值税应税业务的款项时,境外机构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场所的,付款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1、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2、有税收协定的情况

一般税收协定约定,营业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在非居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营业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时,要在中国境内就与该营业机构、场所相关的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税收协定约定的预提税率,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7.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不需要缴纳,一般是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才要求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1、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2、企业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8.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经销商代境内企业支付费用,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经销商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由于接受劳务的公司在中国境内,依照上述规定,境外经销商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该劳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境外经销商提供该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境外经销商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境内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境外经销商提供代理劳务时,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其提供劳务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该境外经销商为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且实际管理机构也在境外,不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因此,境外经销商对该所得不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